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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六章
第六章 电影事业的保障
本章共八条,主要是对保障电影事业的发展做出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电影企业不仅碰到一般国有企业的困难,而且受到文化市场变化的冲击和不同艺术创作思想的影响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国务院颁布的《条例》中用一章的篇幅专门论述和规定了电影事业的保障,这是支持保障电影事业的法律保障。这一章中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规定了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其扶持的项目;以及对部分电影片种、部分地区制片、发行、放映给予扶持和优惠的规定;对改建电影放映设施不得将其挪作他用以及对阻碍、干扰、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 体制,以保障电影事业的发展的规定。
我国电影事业辉煌的成就,在于电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对于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进一步确立了今后电影体制深化改革的方向,为电影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根本的保障。
《条例》作出这个规定,十分必要,电影100年,曾为人类精神文明作出重大贡献,新中国成立以后,电影不仅是人民的精神食粮,把电影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经济上也为国家积累过建设资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电影仍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方面,仍要把电影的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但同时电影又有物质生产的属性,电影的经济效益关系到电影的生存与发展,因此建设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非常必要,也是电影深化改革的方向,以下问题,作为建设、适应和改革的探索:
1.加强和改善电影管理,多出精品,促进繁荣。
《条例》的颁布,为加强和改善电影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将促进各电影企业的内部管理和改革,科学严密的管理是繁荣电影创作,发展电影事业的必要条件,遵循电影艺术创作生产规律,运用法律、经济、行政和政策等综合手段,对电影事业进行指导、协调、规划、服务、把握导向,做到提高质量,多出精品,促进繁荣。
2.推进影视一体化。
影视合作,可以优势互补,统一管理,统筹生产规划,优化影视资源配置,统一规范影视市场,协调利益分配,促进影视事业共同发展。
3.合理配置建设制片基地,国家给予必要扶持、更新设备,提高声音、光、电、景和洗印水平,基地实行开放经营,有偿使用。
4.党中央、国务院已为拓宽电影资金渠道,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做好这项工作,对克服当前电影经济困难和长远增加电影投入都意义深远。
5.深化电影改革、规范电影市场、探索电影新的经济增长点的政策和措施。
(1)规范电影产、供、销一条龙,院线制及利益分配关系。 (2)规范进口影片与国产影片的关系。 (3)坚持不懈的开展"扫黄打非",加大打击影片走私、盗版力度,保护电影知识产权,从影院、录像、视盘、有线电视台、无线电视台等媒体有序的回收电影成本和取得报酬。 (4)改造现有影院设施,与我国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现代科技水平相适应,不断提高影院设施水平。 (5)应用世界各地"电影城"的成功经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电影城",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培育新的电影市场。 (6)努力做好农村电影工作,开拓农村电影市场。
6.进一步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引进影片要坚持标准,注重题材结构,合拍影片坚持以我为主,努力扩大国产影片出口,扩大电影市场,选择优秀影片参加国际电影交流活动。
第四十九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事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释义]本条对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培养电影人才,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作了规定。
电影创作是一项政策性、思想性、艺术性很强的工作,要认真坚持"二为"方向,贯彻"双百"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尊重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鼓励电影工作者在正确思想指导下的自由选择电影题材,自由探索电影的风格和样式,努力创作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高度统一,群众欢迎并能经受历史检验的优秀作品,以电影精品生产带动电影的全面繁荣,电影的全面繁荣为电影精品生产提供基础,我们要在世界影坛树立良好形象。
国家重视和培养电影人才是繁荣电影创作,繁荣电影事业的关键,我们要努力造就一批艺术高尚,技术精湛的电影艺术家,电影技术专家,电影理论家和电影评论家的队伍,进行艺术创作和理论研究。时代为我们的电影工作者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赋予我们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我国电影事业必将出现新的高潮。
第五十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释义]本条是对建立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和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的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1年5月起,在全国县级以上影院从电影票中提取5分钱,建立了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1995年11月国务院又批准电影专项资金改为按票房收入的5%提取,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计委、税务总局以广发影字(1996)209号文件重新修订了《国家电影专项资金上缴的实施细则》,并于1996年7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
电影专项资金建立之后,对于保障电影事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作用,1991年至1995年期间用于资助拍摄重大题材、主旋律影片约60多部,在这几年电影经济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在缓解制片资金不足,在摄制影片的导向方面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返回各省市的40%专项资金,各省市十分重视合理安排使用,返回的资金在影院维修改造、提高两个效益方面起到了很好作用,如上海市把返回的电影专项资金与市财政退库款和地方电影事业专项资金捆在一起,五年来改造了100家影院的放映设备、立体声、冷气设备和座椅。有8家影院进行了大修,还用其中四分之一的资金资助新建了六个影院。天津市五年来全市有15个区县的29家影院的维修改造和设备更新得到了专项资金资助,用于改善更新放映设备、立体声设备、空调设备和座椅,保证影院的正常放映活动。他们的体会是一部分资金起到了"雪中送炭"的作用,一部分资金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所以我们要进一步把电影专项资金收好、管好和用好。
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发展。主要是指:
1.以进口影片收入补国产影片。从进口影片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国产影片。 2.影视互济。根据中央领导批示和有关文件精神,从电影广告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支持电影发展。 3.对有重大意义影片,通过国家给予文化宣传部门的优惠政策加以解决,特殊情况向国务院个案报批。 4.在一定时期内免征电影制片单位拷贝销售收入的增值税。
另外,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在这方面电影局已经制订了实施办法,并将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改进,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摄制电影的积极性。
第五十一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设备改造;
(三)电影放映设施的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事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规定。
电影专项资金扶持、资助的形式包括无偿赠款、有偿借款、补助、补贴及奖励。重点影片是指故事片、儿童片、科学教育片、纪录片和美术片中的优秀影片。重点故事片的范围是:反映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革命、建设和改革题材的重点故事片,反映1940年鸦片战争,特别是"五四"运动后,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革命斗争为题材的重点历史故事片,以及经国家电影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它方面的重点故事片。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是指用国家电影专项资金征集优秀的电影剧本或通过举办征集剧本活动评选出优秀的电影剧本。《条例》颁布之后,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电影局发布了《夏衍电影文学奖全国优秀电影剧本征集评选活动的通知》。国家电影专项资金还用于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设备改造和电影放映设备的改造,以改善和提高制片技术设备和提高放映设备的质量及放映水平。
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各地的努力下,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了少数民族语的电影译制片工作,同时国家也从资金上,民族语译制技术设备上资助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电影事业的发展。
第五十二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电影、纪录电影、美术电影、儿童电影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释义]本条是对国家鼓励扶持科教、纪录、美术、儿童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规定。
科学教育电影、纪录电影、美术电影、儿童电影与故事电影片不同,有其自己的特色。电影片的表现形式与观众对象都有区别,观看观众不同,市场效益也不一样。科学教育电影以反映先进科学技术为题,对于推进生产力的发展,提高工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起着重要作用。如塑料薄膜,大棚生产技术,对于我国农业增产起了非常大的作用。许多地区常年组织农民看科教片,农民把科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带来了水稻、水果、蔬菜普遍增产的效益。纪录电影主要反映工农业生产、社会环境发展或者自然风光为题,也是电影的一种重要形式。美术电影、儿童电影主要观众是我国3亿儿童。而儿童正是在学校接受文化教育的时期,每天在课堂上学习,放学以后他们一般不方便或没有时间到影院去看电影,所以美术、儿童电影的发行放映存在许多困难,儿童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我国的千秋大业,因此,既要有能教育和启迪儿童身心的,适合儿童观看的儿童电影,还要研究解决儿童影片发行、放映的渠道和电影放映场所问题。
科教、纪录、美术、儿童电影片的社会效益很大,故事片也取代不了其应有的地位和作用,但其发行、放映的经济效益比故事片要差得多,甚至难以收回成本,所以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电影、纪录电影、美术电影以及儿童电影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工作,以保证这些片种的发展。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
[释义]本条是国家对经济不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发行放映工作实行优惠的规定。
国家对不发达地区供应的电影片拷贝价格实行优惠,要求电影制片、洗印单位按保本经营原则生产提供拷贝,发行单位要让利于放映队,县公司,不得在影片发行过程中不合理加价,因目前16mm影片拷贝价格只相当35mm影片的20%左右。
国家每年召开农村电影工作会议,致力于解决农村地区影片供应晚、稀、少、购销脱节、发行不畅的矛盾。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放映设施建设的规划。
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不得擅自将电影放映设施挪作他用。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放映设施保障的规定
随着我国建设事业的发展,人民群众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给精神文明建设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规划时,应当包括电影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这将有利于城乡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目前我国比较发达的城市中,影院设施一般也比较好,脱贫奔小康的乡、镇、县也出现了建设乡、镇电影院的热情,这些说明我们今天的城乡电影院不是多,而是少,因此本条规定不允许擅自将电影院设施挪作他用,或改变其经营性质,这是从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的。我们应当自觉的加以维护,同时规定改建电影放映设施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批准,并不得小于原有的规模。
第五十五条 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依法查处非法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的规定。
电影事业的顺利发展和繁荣,要有一个安定团结的局面。因此,对干扰、阴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及时采取各种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处理。这种依法查处,不仅是对于来自社会上干扰、阴止和破坏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而且也包括电影行业内的工作和管理人员,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均要依法予以处罚,从而保证电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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