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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五章
第五章 电影的发行和放映
本章共十一条,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规范了电影发行和放映主体设立的条件和审批程序,电影发行和放映主体变更和终止的程序以及许可证年检制度;另一部分是对发行和放映活动的规范,诸如许可证的持有,非法经营的禁止,国产影片和进口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影院秩序的维护以及影片的停映或删剪等。
电影的发行、放映是电影工作的重要环节,它直接影响着影片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电影制片、发行、放映一条龙的方向,成为电影改革的一个目标,要繁荣电影市场,必须做好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设立条件的原则性规定。
本条有两层含义,一是规定了设立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即要依法设立;二是本条授权给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具体制定发行、放映单位的设立条件。从目前的实践做法来看,设立各级、各类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可参照以下条件:
1.符合电影发行、放映事业全局的发展规划和布局; 2.有本发行、放映单位的宗旨、章程以及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4.有适应业务需要的电影发行、放映场所和设备,符合防火安全的影片仓库、试片放映室、放映厅、检片维修及运输工具和对电影发行、放映设备进行技术检验的仪器等;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承担业务范围内影片的储存、保管技术检验工作。主要包括:影片发行、宣传、放映影片拷贝检修鉴定和财务等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的管理人员等。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审批程序的规定。
本条规定有三层含义
1.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机关是省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设立电影发行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许可证制度将会逐渐削弱,这符合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是对一些特殊行业,尤其是精神文明领域,有条件地设置许可是必要的,为此,本条规定了许可证制度以表明电影发行是一种特殊的行业。其设立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影发行市场。
3.电影发行单位要进行工商登记,这是本条规定的第三层意思。申请人拿到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证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法人资格,其意义在于确定电影发行单位在法律上的存在,确定电影发行单位与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在法律上承认其参与社会商品经营活动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保护其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活动,维护电影发行秩序的稳定。
目前发行机构依行政区域层层设立,中间环节过于庞大,应积极提倡发行部门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区域及市场需要,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发行单位。
第三十九条 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单位有关审批程序的规定。
本条同样有三层含义:
1.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发行单位应当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由于是设立跨省的电影发行单位,所以对于其许可证的发放机关有更严格的要求,本条规定了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发放《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3.跨省的电影发行单位要进行工商登记,以确认其法人资格和经营资格。进行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可凭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对于跨省级电影发行单位获得许可证的条件,广电部电影局曾经在1995年发出通知,作了如下的要求:
1.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区域从事电影发行业务满一年半以上的时间;
2.年度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区域最少发行十部影片;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四十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审批程序的规定。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法定程序,依照本《条例》放映单位应当先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的审批机关与电影发行单位的审批机关有很大的差异,这是因为电影放映单位是电影走向市场的最后环节,遍及于人民群众的生活区域,主要是以影院的形式为表现的,所以其审批机关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
其次是《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放映许可的前提一般来说是对放映场所、放映设施和放映人员等方面的要求,放映场所主要是电影院,其建筑应当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建筑设计规范,如防火安全,音响装置等方面的规定;放映单位应当具有一定的技术检修仪器以及相应技术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放映人员也应当经过相关的培训等。目前农村放映设施、环境条件都比较差,放映单位的审批,应当适应实际情况进行,目的是要让广大的农民能看到更多的电影。
第四十一条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的规定。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是指合并、兼并、分立或者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方式、经营资金、法人代表的变更等情况的发生。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的终止,主要因为(1)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2)被政府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散;(3)依法被宣告破产及其他原因。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终止,要依法进行财产清算。解散的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指定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被宣告破产的单位,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一是通过查清单位财产、核实债权、债务,并登记造册;二是通过清偿债权,清偿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
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变更、终止,要经过原发证机关批准,持批准文件去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终止的登记手续。办理终止手续的,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登记报告,审批机关批准的文件,清理债务完结证明或者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开户银行,注销程序完结。
第四十二条 国家实行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的规定。
依据本条的规定,一是国家对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要实行年检,二是有关年检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根据本条的授权予以制定。
根据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凡是从事发行、放映业务(含球幕、环幕、动感等特殊形式电影放映)的单位,都要办理许可证及年检登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是全国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发放和年检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其直属单位及跨省级电影发行单位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年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发行单位发放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年检;各级政府电影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电影放映单位发放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进行年检。
年检制度为一年一审制,年检的基本条件是: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电影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和法规。 2.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政府管理部门上报有关电影发行放映的各项统计数据。 3.依据有关规定上缴国家发展专项资金。 4.发行放映的影片必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局颁发公映许可证的影片。 5.发行放映影片的单位必须是拥有所发行放映影片的发行放映权。 6.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 7.每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对于符合条件,经过核准年检登记,才能继续电影发行,放映的经营活动。
申请年检者如对电影年检管理机关的年检结果不服的,可向上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四十三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凡是要发行、放映的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目前的作法是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印制在电影拷贝的片头上。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曾经在1993年和1996年下发通知,对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发放办法加以规范。 规定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领取手续,只有拷贝审查通过,一切手续齐全的影片才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只发给具有出品权的制片厂和有影片进口权的进口影片经营单位。领证人必须持主管厂长、经理签名并盖有公章的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的委托书,方可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含画面)。
第四十四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必须征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按照国务院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办理出版、复制、发行、放映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的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著作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有两项内容,一是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首先要经过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同意,并要遵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的内容,二是对于电影资料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是变相的经营活动。
电影著作权,是电影制作者对自己的电影艺术创作成果,即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电影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多媒体的出现,电影片不仅在影院放映,还可用录像带、光盘、电视、数字信息方式传播。因而涉及到范围广泛的电影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问题。
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版、复制、进口、销售、出租和放映音像制品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1.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2.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对于电影资料片,一般来说它们只是作为资料研究,本条严禁对电影资料片的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经营活动,也是对著作权的保护。
第四十五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释义]本条是对放映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时间比例的规定。
本条首次规定了放映国产电影片和进口电影片的时间应当有一个比例,然后规定放映单位每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所占全年放映电影时间总量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这些规定以法律手段保护了国产电影的健康发展。
对放映单位放映国产片与进口片放映时间比例的规定,旨在保证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艺作品起主导作用,必须以弘扬爱国主义,树立民族自信心和民族凝聚力的精神产品提供给人民,弘扬祖国传统文化,同时坚持对外开放,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办法和有益的文化知识,从世界各国引进一些反映当代世界先进文明成果和电影艺术、电影技术最新成就的影片。在此我们必须考虑国产影片放映时间总量,保护民族电影的生存和发展,要求国产片质量的进一步提高,以便在市场上有竞争力。规定放映单位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能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这个比例与我国目前电影市场容量对国产片与进口片的要求基本符合。
第四十六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放映单位在维护电影院公共秩序方面的规定。
依据本条规定,电影放映单位的义务是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电影院是群众经常性聚集的公共场所,作为公共场所有两个要求,一是场所本身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防火、疏散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二是场所为观众提供的舒适环境应当不断地改善提高,例如视听设备的更新改造,座席舒适度的变化以及为残疾人的服务等。
除了电影院的建设之外,电影院的管理是更重要的内容,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公共秩序的维护,二是环境卫生的保护。维护公共秩序主要包括在电影院场所内制止和纠下不当或者违法行为,如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大声喧哗,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等,保证电影院的正常秩序。保持环境卫生主要是指电影院场地的清扫,空气的净化,座椅的清洁等方面的内容,保持影院的清洁卫生。通过对电影院的管理,保证观众安全、卫生、有序、舒适地看好电影。
第四十七条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执行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
[释义]本条是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再审查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一旦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有权采取措施作出决定停止放映该电影片或者对其进行删剪。对于这种决定,发行、放映单位有义务执行决定,并且是强制性的。
理解本条,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本条的规定是针对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如果是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则适用电影审查一章的规定。
二是再审查的主管机关是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由它来做出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的决定,其它部门或机构没有这种权力。作出决定有两种,一种是停止放映,一种是删剪。
三是发行、放映电影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决定,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则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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