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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四章

      第四章 电影进口出口

      本章共8条,对经营进口电影业务单位的资格、进口供公映电影片的手续,进口电影片著作权的使用许可、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出口、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电影资料片的进口、中外电影展和国际电影节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本章所称电影片进口是指,境外制作的电影片进入中国的电影市场;电影片出口,是指我国电影制片单位独立摄制的或者其与外国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出口进入国外的电影市场。电影进口出口是条例继电影制片、电影审查等规定之后的又一重要规定。

      电影进口出口是一种发行电影片的活动,具有电影发行的基本特征。电影片的进出口使电影片进入了市场,进而实现电影与公众的结合,实现电影的功能与使用价值,但是,电影进口出口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电影发行,它是一种需要通过边境、海关的电影发行活动。

      因此,在进出口电影片的问题上,我们应坚持《条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立法宗旨,坚持电影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要把凝结人类优秀文明和当代科学技术的精典之作引进来,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同时又要摒弃腐朽没落与淫秽、色情、暴力、反动等内容的文化糟粕,决不允许文化糟粕随电影进口而进入电影市场。

      电影出口将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情况通过电影介绍给世界,应当积极鼓励,但出口电影也要符合党和国家电影政策,符合法律、法规。 

      本章关于电影进口出口的规定,是我国建国40多年来电影进口出口工作经验,特别是改革开放17年来电影进口出口工作经验的总结,同时考虑到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要求,体现了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基本精神。

      第二十九条 进口境外电影,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进口业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进口境外电影经营权的规定,明确规定从事电影片进口经营业务必须获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进口境外电影,在本条主要指进口供在我国公映的境外电影,这是因为只有公映的电影才有经营问题。

      进口境外电影是一种电影外贸经营活动,它以电影这种特殊的具有精神意义的商品为外贸经营活动对象,因此,从事进口境外电影活动既要符合外贸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符合电影法规,主要是本条例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应当获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取得进口境外电影的经营权。

      进口境外电影经营权的内容是指取得经营权的单位有权从事电影进口业务。进口境外电影经营权的范围和行使方式都有严格的规定,权利人只有按照这些规定进行经营才能实现其权利。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属于对外贸易经营者,要从事境外电影进口经营业务,还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取得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许可。

      违反本条的规定,擅自从事电影片进口业务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例第58条规定追究违法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三十条 进口送审的电影片,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进口手续。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由电影审查机构负责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批准进口文件。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批准进口文件,方可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办理进口境外电影片手续的规定,明确了办理送审电影片和公映电影片的进口手续。

      供送审的境外电影片应根据《海关法第22条》"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的规定办理暂时进口手续。供送审的境外电影片,能否进入中国电影市场,关键在于这些电影的内容和技术质量是否符合本条例的规定,不得有本条例第24条规定的禁载内容。一旦在审查中发现电影片有禁载内容或技术质量低劣,暂时进口的电影片就得复运出境。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送审境外电影片,自己首先要对境外电影片进行选择和初审,并将选择初审的情况报电影审查机构审批,电影审查机构依法审查后,凡合格的,发放该被送审的境外电影片的《电影公映许可证》和批准进口文件。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批准进口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进口手续。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正式办理境外电影片进口手续的同时,应办理海关关税的纳税手续。未按本《条例》规定进口电影片的,属于走私行为或者违反电影管理法规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片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释义]本条是对进口的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使用的规定。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能在许可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进口电影片的著作权自然要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电影著作权有多方面的内容,对其保护也是多方面的,本条主要从使用方面对境外电影片的著作权进行保护。 

      电影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包括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的署名权和其他由制片者享有的权利,其他权利大致有发行权、放映权、复制权、播放权、翻译权、改编权、重新拍摄权、续拍权等八种权利。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进口境外电影时,必须要取得电影片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因为进口境外电影实质上就是电影片著作权的贸易,而不是电影片拷贝本身的贸易。近两年,我国试行采取分帐的方式在我国发行、放映境外电影片,境外电影著作权人通过对发行、放映收入的分帐式分配而取得向我国输入电影的收入,这正是取得使用许可的方式之一。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要依照本条规定,在进口境外电影取得该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电影审查机构依法向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时,要查看进口影片的著作权使用许可协议,海关也不应允许侵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口。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发行、放映进口的境外电影,一定要在电影片著作权人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无论是电影片著作权人的署名权还是电影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只要使用,都要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许可的范围不仅指使用的方式,也包括使用的时间、频率和空间。时间指电影进口经营者使用电影作品的期间,可以年、月、日、小时等表示,也可以是长期使用方式;频率是指电影进口经营者使用电影作品的次数;空间指进口电影作品使用的地域界限,通常以城市、乡村,或者行政区划来区分。电影进口经营者务必遵守许可范围的要求,同时电影进口经营者也要明白自己的权限,被许可是独占许可还是非独占许可。独占许可,电影进口经营者享有该电影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其他任何人(包括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人)都不能用同样方式使用。许可还有再许可(转许可),电影进口经营者进行再许可时,要得到境外电影著作权人的同意。 

      这里指的许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电影进口经营者从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人那里取得的使用许可,另一种是其他人从电影进口经营者取得合法再许可。未取得使用许可、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的境外电影片。不得使用是禁止性规定,本条在此处把义务主体作了扩大性的规定,电影进口经营者需要遵守禁止义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也需要遵守这一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要承担著作权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由译制者与译制委托者在电影片译制合同中约定;电影片译制合同未约定的,由电影片译制者享有译制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释义]本条是关于译制电影片著作权的规定,明确了有合同约定和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译制电影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 

      本条规定的译制电影片著作权主要从译制委托合同关系作出的规定,理解本条含义应注意以下四点: 

      一、境外电影片的译制权与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 

      译制是指将电影作品从一种语言转换成另一种语言,包括声音、音乐和字幕的译制都属于翻译的范畴。译制权是电影片著作权人的权利,对此,著作权法第10条第5项规定,著作权包括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二、境外电影片的译制与译制委托 

      译制电影片是一项很复杂的创作活动,电影进口经营者很难全部承担译制工作,往往委托有译制能力的电影制片厂或专门的电影片译制厂译制。 三、境外电影片委托译制的方式 境外电影片的委托译制是一种合同行为,委托的一方为电影进口经营者,另一方为译制者。一般来说,委托方委托译制者译制电影片为的是在境外电影片著作权人的许可范围内发行、放映电影片,译制者接受委托则为获取译制的报酬。 四、境外电影片译制完成后的著作权归属 1.有合同约定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 本条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规定了译制境外的电影片有合同约定情况下的著作权归属,即合同规定著作权归译制者的,境外电影片译制完成后,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归译制者所有,合同规定著作权归委托者的,境外电影片译制完成后,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归委托者。 2.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著作权的归属 境外电影片译制委托合同如果没有对译制电影片的归属作出规定的,译制电影片的著作权归译制者。这一规定似乎不太合乎合同的一般原理,合同的一般原理要求在此种情况下,著作权应归委托人。但是,我们应看到译制是一种智力创作活动,我国有关法律都对智力创作活动权利给予特别保护。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三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制片单位出口电影片的规定,明确了电影制片单位有权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权利。 

      将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出口到境外有三重意义。首先,出口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是电影对外交流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出口电影片,有利于扩大中外电影交流。第二,出口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把我国的文化、历史、政治、经济介绍给世界,把我国风土人情、风俗习惯介绍给世界,把我们的价值观念、改革开放情况介绍给世界,使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改革开放,了解中国的现代化建设。第三,出口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扩大了我国电影片的市场,使我国电影片有更大的市场空间。

      出口我国电影制片单位制作的电影片,过去由专门的电影进口出口经营单位经营,这主要是由计划经济体制生产与经营相分离长期形成的,这不利于调动电影制片单位出口电影片的积极性,限制了电影制片单位的权利。为此,电影管理条例在本条中把电影制片单位的出口经营权予以具体地规定。应当指出的是,本条例没有对专门的电影进口出口经营单位出口电影作规定,这不意味着不允许专门的电影进口出口经营单位经营电影片出口业务。 

      出口的电影片应当是经过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且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凡未获得电影审查机构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一律不允许出口。任何出口未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行为,都是非法出口行为,都要承担本条例第57条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可以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直接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出口的主体和办理出口手续的要求。 

      同第33条相比,本条出口的对象和主体有新的规定。本条规定的出口对象为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指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根据本条例第18条至第22条的规定而合作摄制的电影片。这种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具有涉外因素,在电影片摄制过程中,境外电影制片者或者投入资金,或者参与了拍摄。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包括五类:1.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2.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3.科学教育影片;4.纪录影片;5.其它影片。这5类电影片,都可以出口。 

      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出口也要与我国电影制片者出口自己制作的电影片一样,需要经过我国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取得由电影审查机构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本条规定的出口主体为中方合作者,只限于中方合作者,外方合作者不能成为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的出口主体,办理电影片的出口手续。条例这样规定,体现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以我为主的精神,目的在于确保摄制活动遵循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中国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及社会安定、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不损害第三国利益等原则。 

      中方合作者一般为法人而不包括自然人,指的是依法设立的中国电影制片单位。非电影制片单位没有资格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不能成为中方合作者。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出口,应当由中方合作者持已获得的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第三十五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后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影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电影片。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题电影片、电影资料片进口的规定,明确了办理专题电影片、电影资料片进口的手续。 

      本条关于办理专题电影片与电影资料片进口的手续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对此以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办理专题电影片进口的手续

      1.专题电影片的范围

      专题电影片是指因科学研究、教学参考而需要使用的电影片,涉及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方面的专题。影片的范围既有专业性的纪录影片,又有科教影片。 

      2.专题片的进口目的 

      进口专题片的客观基础是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需要,因此,只有在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目的下才可进口、使用,不得用于商业活动,不得发行、放映、播放和复制。 

      3.专题片进口程序 

      (1)进口单位。进口单位指具有科学研究、教学参考需要的科学技术、工业、农业、教育、卫生、新闻、外贸、外事等单位。 

      (2)审批。进口单位应按业务范围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电影片。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发给申请单位批准文件。 

      (3)进口手续。专题电影片进口手续由进口单位到海关办理,办理时,进口单位应持批准文件。 

      (4)备案。专题电影片进口后,进口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二、办理电影资料片进口的手续 

      1.电影资料片的进口单位 电影资料片只能由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并作为资料进行保存。资料片范围较广,包括故事片和其他电影片。 2.电影资料片的进口程序 

      (1)进口手续。电影资料片的进口手续由中国电影资料馆直接到海关办理。 

      (2)备案。中国电影资料馆每季度都要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事业管理局备案。 

      3.电影资料片进口的限制

      限制主要是对主体范围的限制,除中国电影资料馆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影片和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其他电影片。 

      第三十六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参加境外电影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参加交流的电影片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或者出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关于电影展、电影节的规定,明确举办或者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的审批及参加交流的电影片的进口、出口程序。 

      一、电影展、电影节的类别

      第一类是在中国境内由中国有关单位举办的,包括: 

      1.国产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2.国际性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3.某一外国或地区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第二类是在境外举办,我国参加的电影展、电影节,包括: 

      1.中国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2.国际或地区电影片的电影展、电影节。 

      二、举办或者参加电影展、电影节的审批

      凡举办、承办、参加在中国境内外各类电影展、电影节及其他电影交流活动,中方的举办、承办、参加者应当向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申请,并将电影展、电影节、交流活动的名称、性质和举办、承办、参加单位的规模、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的人员、片目、奖项等有关内容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 

      三、参加涉外电影交流的电影片的进口与出口 

      1.参加交流的境外电影片的进口

      参加交流的境外电影片进口,应当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并由中方主办者将参加交流的影片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2.参加交流的中国电影的出口 

      应选择优秀影片参加国际交流,参加交流的中国电影出境,应当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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