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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三章

      第三章 电影审查

      本章共6条,对电影审查的机构、范围、程序和标准等进行了规定。 

      国家对电影实行审查,是由电影的特征、性质及其功能等因素决定的,是事业繁荣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电影作为一种特殊商品,我们既要重视电影的商品属性,更要重视电影作为精神产品的特殊属性,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严格把好电影审查这一关,力求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社会,贡献给人民。

      国际上各国根据本国国情,分别实行自己的审查制度,审查目的是为了保护观众利益和国家利益,有的国家实行电影分级制度,目的也是有区别的保护观众利益和国家利益,然而分级制度的实现并不容易,尤其在影院之外很难达到分级制度的效果和目的,事实上淫秽、暴力影片及其音像制品以各种形式传播到世界各地。因此我国没有实行电影分级制度,这对于我们众多的十二亿人口的年龄和文化结构,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净化电影市场、是实事求是的政策。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审查制度及其审查机构、审查范围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电影审查制度,是指对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由国家电影行政部门实施内容和技术质量审查,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的一项制度。电影审查作为国家的一项法定制度,具有强制性和全国的统一性。统一性体现在电影审查统一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并适用同一标准。强制性表现在凡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必须经法定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违者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进一步与《条例》相衔接,完善电影审查制度,广电部正在依据本条例对1993年颁布的《电影审查暂行规定》进行修订,修订后的《电影审查规定》将更具准确性和可操作性。

      电影审查机构是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影审查机构和电影复审机构,电影审查机构担负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和输入电影片在我国公映;批准或禁止国产影片输出;对影片提出删剪修改意见,经重审后决定是否公映、输出,对审查合格的电影片颁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等职责。

      本条还对电影审查范围进行了规定。凡需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的电影片必须经过审查,未经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包括按规定申请审查后未批准通过的电影片,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等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六)诽谤、侮辱他人的;
      (七)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审查标准的规定。

      电影审查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电影内容的审查,一方面是电影技术质量的审查。因此,电影审查标准也分为内容审查标准和技术审查标准。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第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第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第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这一条主要包括公然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以及宣扬种族、民族、性别、地域歧视,诽谤、侮辱他人,还包括欣赏性地展示、编造、宣扬民族落后习俗,导致观众误解,损害民族、国家形象、尊严等情况。第四,泄露国家秘密的。第五,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这里所称的淫秽,主要是指宣扬性开放、性自由及其它不正常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的内容,以及宣扬淫秽内容,具有强烈感官刺激、伤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诱发其堕落的内容;这里所称的迷信,主要是指宣扬唯心主义和封建迷信,足以蛊惑人心,扰乱公共秩序的内容;这里所称的渲染暴力,主要是指宣扬凶杀暴力等犯罪活动,描写罪犯践踏法律,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足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内容。本条只对影片的禁载内容作出的规定,这是一种禁止性规定,送审理影片中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则禁止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在审片实践中,有一类影片从整体上看没有违反本条规定的禁止性内容,但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不健康的内容,须删剪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这些内容包括:

      1.夹杂低级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如:(1)以画面、文字或语言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直接显露男女躯体,(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常婚姻和男女关系的画面和情节;(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行为的情节,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仿效的;(4)造成感官刺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5)欣赏性表现或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双性恋等情节和画面的;(6)不文明的语言及文字;(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等。

      2.夹杂暴力及其它犯罪内容的:如:(1)美化罪犯形象,有可能引起未成年人对罪犯同情和赞赏的;(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的;(3)表现血腥、残酷、恐怖、吸毒、赌博等刺激性较强的画面;(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或暴力行为,会对未成年人造成心理伤害的;

      3.夹杂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如:(1)与剧情无关的看相算命,求神问卜,驱鬼治病及长时间的烧香、拜佛等渲染宗教气氛的场面;(2)鼓吹宗教万能的、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4.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

      5.破坏自然生态,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

      6.插有商品广告的画面;

      7.其它可能引起社会不良效应的内容。 

      本条第二款还规定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目的是防止电影片技术质量低劣,粗制滥造,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对电影技术质量一直十分重视。在本条例发布以前,广播电影电视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等就已制定了不少电影技术方面的标准,以确保电影制片、放映的艺术和技术质量。 
      第二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将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为了强化电影制片单位的责任,对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要进行自我把关所作的规定。以此确立了对拟投拍的电影剧本实行备案的制度。

      电影剧本是制片单位摄制电影的基础与依据;是创作生产形象化活动电影的文字蓝图。摄制电影的过程,就是对文字剧本进行形象化再创作的过程。电影剧本的思想内容基本上决定着形象化电影片的思想内容。同样,电影片的禁载内容也是电影剧本禁载的内容。因此,电影制片单位有义务和责任依照本条例第24条的规定,对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进行内容审查;对已摄制完成的电影片在出厂前也要依照第24条和有关规定负责审查。这样规定,是为了加强电影制片单位的责任感和义务感,同时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投资和浪费,保证电影片的顺利通过和公映。

      为了有利于电影制片单位做好电影剧本的审查工作和便于电影审查机构全面掌握各制片单位的创作生产信息及动态,加强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对电影创作生产管理的宏观调控,各电影制片单位应将准备投拍的电影文学剧本(定稿本)和分镜头剧本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具体报送办法,各电影制片单位应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制定下发的《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重申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的函》;《重申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的通知》;《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拍摄和审查问题规定》等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并缴纳审查费。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片送审程序和审查收费标准的规定。

      有权送审影片的单位是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国产片由电影制片单位送审,进口片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送审。本条第一款对国产片和进口片的送审程序分别作出了规定。

      国产片的送审程序是电影制片单位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依照第25条规定,经过自我审查后,正式报请电影审查机构进行审查。送审的实物是一部混录双片和一个标准拷贝,首先提供混录双片进行审查,然后提供根据电影审查机构意见进行修改后的标准拷贝进行审查,凡电影审查机构提出过修改意见的影片,审查机构要对照修改意见进行核审,不符者不予通过。在报送实物的同时,电影制片单位还应报送有关送审材料:

      1.故事影片送审报告单,内容包括:(1)原作内容;(2)影片内容提要;(3)主创人员。 
      2.电影制片单位审查意见;
      3.影片完成台本一份,其内容应与送审影片一致,台本内应标有镜头号、内容、对白及长度,并须写明影片完整的字幕内容;
      4.中外合拍影片须交合同书一份;向社会筹资拍摄的影片,须报送双方签署的合同书副本备案;
      5.中外合拍影片,须报送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的初审意见;
      6.影片如系改编作品,须送交电影制片单位与原著版权人签署的改编协议。

      进口片的送审程序是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先在海关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再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报送实物一般为原拷贝一个,同时报送送审报告单,内容包括:片名、国别、语种、片种、出品单位、编剧、导演、摄影、主要演员、内容简介、进口经营单位的初审意见等。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在报送影片时,要同时缴纳电影审查费。电影审查费主要用于电影审查设备的日常消耗和维护、更新,影片存放场所的维护,印制"电影公映许可证"工本费,审查人员劳务费、交通费等。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按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发放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释义]本条对电影审查机构的审查程序等进行了规定。

      电影审查机构收到报送审查的影片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在收到报送影片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送审单位。限定审查机构的审查时间为30日,目的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同时也是按照我国目前工作情况而确定的。由于电影片在报审期间可能产生"批准通过"、"需修改后再报审通过"、"禁止公映"等情况,鉴于制片单位在此期间因审查原因保留的摄制组及相应的人员的时间越长,电影片的制作周期和摄制成本就会相应增加。因此,审查时间限定为30日内完成。

      电影审查机构对审查合格的电影片,应向送审单位发放《电影片公映许可证》;需修改的,由送审单位修改后再报电影审查机构审查;作出禁止公映决定的影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对电影制片单位、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来说是意味着对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取得了经营权。为了公告广大电影观众,规定《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应印制在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具体操作可继续依照《关于在影片的片头加"公映许可证"画面的通知》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应当核发该电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复审机构、复审程序的规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政府对电影审查的严肃性和民主性,也是对电影制片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

      电影复审是电影复审机构因申请者对原审查决定不服,申请裁判而进行的审查活动。电影复审具有以下一些特征:

      1.电影复审只能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成立的电影复审机构进行;

      2.提出电影复审程序的主体是送审影片的电影制片单位或电影进口经营单位;

      3.提出电影复审程序的时效是自收到电影审查机构决定之日起30日内; 

      经电影复审机构复审合格的电影片,电影审查机构应当核发《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电影片可以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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