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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第二章

    第二章 电影制片

      本章共16条,对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制片许可证和年检制度,电影制片单位的权利,义务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等作出了规定。规定将电影制片纳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管理,为电影制片单位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及合法权益,进行依法管理,赋予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本章所称电影制片是指,电影创作和生产活动的总称。它融艺术创作,科学技术生产和管理为一体,影片创作是编导、导演、摄影、美工等创作部门和化妆、服装、道具、制景、照明、剪接、录音、特技、洗印等生产、技术人员劳动的成果。 

      第七条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摄制主体的规定。

      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这是电影制片单位的经营性质所决定的。

      这里所称的电影制片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电影摄制主体资格,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的电影制片单位。取得电影摄制主体资格的单位,享有电影摄制生产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一、电影制片单位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生产经营组织,从事的是电影生产经营活动。为了进行正常的生产,向社会提供合格的电影,就必须具有与其生产经营相适应的条件。它是电影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保证,也是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基础。同时,电影不同于一般物质商品,其内容与社会政治、道德、宗教、科学有着密切的联系,具有娱乐、宣传、教育、评论等功能,对人们的意识和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同时为了电影的创作生产有序的发展,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合理配置资金的使用,避免盲目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影制片单位潜力和作用。条例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出发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作出了适当规定。

      总量是指各类电影制片单位在全国的总数量和总生产能力。对电影制片单位确定总数量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从地域分布、人口状况、市场需求、发展水平、长远规划等多方面进行综合分析。数量过多容易造成混乱和浪费,数量太少不能满足市场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电影制片单位的数量有利于电影事业有序健康的发展,为电影的创作生产、销售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主要布局是指电影制片单位在全国各地的分布和格局。我国是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各地区状况各异,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同,各个地区需要建立什么规模的电影制片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统一的部署,这样做能够充分发挥各地区的优势和特长,有效地利用资源,摄制出题材广泛,内容丰富多彩的反映我国各民族的好影片。

      结构规划是指对生产不同片种电影制片单位的划分。电影可根据影片的种类分为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纪录片、专题片等,这些影片的创作和摄制过程、手段、方式不尽相同,有16mm、35mm、70mm传统形式的电影,还有特殊形式的电影,如环幕、球幕、超大屏幕、动感电影等。各有特点,专业性较强,观看的对象、使用的数量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对生产不同种类影片的电影制片单位要有个总体规划,使其结构趋于合理,防止盲目发展和重复建设。 

      二、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1.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和章程是根据其业务性质和工作需要而制定的内部总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经济性质、业务范围、经营管理方式、组织原则,它集中全面地反映和规定了电影制片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事项。是从事电影生产活动的准则和纲领,对电影制片单位业务工作起着指导作用。 

      2.业务范围

      业务范围是指从事某种业务,经营活动的界线,业务经营范围一经法律确定,电影制片单位就可以在这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摄制并销售其生产的电影片,其权利受法律保护。

      3.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相适应的资金是保证开展制片活动的经济的基础。其含意是:(1)必须是自有注册资金。(2)满足并保证其使用。(3)主要用于开展业务活动和偿还债务。(4)本条虽然规定了必须要有相应的资金,但未明确数额,这是因为摄制一部影片多则上千万,少则也要上百万,且每年生产的数量也不固定,随着物价的波动,所需资金也将变化。目前情况建议应能摄制不少于1-2部影片所需的资金约500万元。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物价等因素来确定,并按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4.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对于一个电影制片单位来讲,拍摄和制作电影的场所和设备是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1)场所是进行电影生产的地方,为了电影摄制的需要,电影制片单位除日常办公地点外,还应有摄影棚、置景、道具、服装制作、仓库、照明设备存放和维修间、摄影器材存放和维修间、美工设计室、剪接工作室、录音棚、放映室等场地处所,这些场所对电影生产起着重要的作用,是保证电影生产的基本条件。(2)设备是摄制电影所需要的工具。摄制电影离不开设备,从拍摄、制作到放映都是通过设备来完成的,如拍摄要有摄影机、照明要有灯具、放映要有放映机等。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电影生产是由专业人员参加的,有组织的创作和制作的活动,因此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是电影制片单位的细胞,是决定电影生产的最主要因素。电影制片单位的组织机构是对电影创作,制作等活动实行计划、组织、指挥、协调和控制的内部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包括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行政、财务、制片等管理人员,导演、摄影、美工等创作人员和技术人员。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释义]本条是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审批程序和申请书内容的规定。

       一、审批程序 

      1.提出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首先要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送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2.逐级报送和审批。即申请单位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按申请和审批顺序逐级进行。申请单位要将申请直接递交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经同意后由行政主管部门将书面材料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受理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机关即广播电视厅(局),对报送材料提出核准意见,再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做出最终审批决定。

      二、申请书的内容

      1.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位和经济性质

      (1)电影制片单位要有自己的名称,它是以自己的名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表明自己从事电影摄制单位身份,并区别于其他单位的称谓。《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名称作为一个单位的标志,必须经法律确认后,才能受到保护,所以申请单位要在申请书中注明自己的名称。 

      (2)电影制片单位要有固定的地址,即法律确定的所在地,它是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对内是从事电影生产的场所,对外表示所在的地理位置,便于寻找和查询。 

      (3)注明申请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的经济性质。 2.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要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报,为了明确申请单位的法律地位及与行政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了解基本情况,在申请书中必须注明电影制片单位上级部门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3.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即法人代表,是该单位行使管理权利的负责人,决定单位的一切行为,承担一切责任,并代表法人享有诉讼权。因此,设立电影制片单位要提供法人代表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等文件,有关部门的任命或授权书。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年龄、学历、经历、身体状况等说明其身份的证明文件。

      4.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资金是电影制片单位进行各项活动的经济保障和基础,摄制一部影片动辄投资百万以上,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作保证,影片是无法摄制的。本条所指资金是注册资金。它包括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数额和来源要符合法律规定,并注明资金的数额和来源。资金主要是说明电影摄制单位的经济状况,体现其是否具备从事摄制电影的经济能力。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释义]本条是对审批期限及办理手续的规定。

      一、关于审批主管部门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具体办理审批工作的机构是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这条规定是在审批程序上对审批机关提出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是为了防止审批机关久审不决,对审批行为进行约束,二是避免给申请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当审批机关违反本条的规定,申请单位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审批机关做出审批决定,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关于审批的期限

      根据该规定,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的审批期限为6个月,在6个月之内,审批机关必须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并做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决定。如果审批的到期时间是节假日,则计算时间顺延到节假日过后的第一天。在审批期间内发生不可抗力的原因时,这段时间不算做审批时间。由于申请单位的原因延误影响了审批时间,审批机关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确定6个月的审批期限,是因为,第一,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后,要确定是否符合《条例》第八条关于总量、布局、结构规划的规定。第二,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各类材料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要进行认真了解、细致审阅、综合分析、准确定性,逐一审查。第三,由于上报的申请材料不一定完全符合要求,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补充材料、甚至在特殊情况下要做实地考查。

      审批机关在对申请单位审查后,应及时做出是否批准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决定。审查机关的决定应制作书面通知文件。不得以口头的方式进行通知,以免造成失误和混乱。通知书的送达方式可以是直接送到申请人单位,也可以邮寄或者转交。总之要将书面通知送到申请单位后,审批程序才可结束。

      当审批机关做出不予批准申请单位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决定时,除发出书面通知外,还应向申请单位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告知其原因,做出必要的解释。申请单位也有权向审批机关了解不予批准的原因,这是申请单位的一项权利,审批机关应予尊重。做到审批工作善始善终,树立行政管理机关的良好形象。

      三、关于经批准领取《摄制电话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批准其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决定后,即应按照规定向申请单位颁发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制作的《摄制电影许可证》,证明其符合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条件,并已经审批机关批准,同意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申请单位只有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才能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许可证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的主要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因此,电影制片单位在领取审批机关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后,还不能开展摄制电影片的活动。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从事摄制电影片的活动,两证缺一不可。

      本条所指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即根据本条规定,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必须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颁发《营业执照》,其它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无权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进行核准登记并发放《营业执照》。这主要是因为,电影制片单位的设立受总量、布局、结构规划的限制。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制片单位财产责任和权利的规定。

      一、电影制片单位具有法人的特征

      电影的摄制是集统一管理、众人劳动、复杂生产、资金投入并通过销售其摄制的影片获得利润为一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电影制片单位的行为受到经济规律的制约,在这一点上它完全符合法人的特征,具有商品生产的属性,因此这就决定了电影制片单位是依法成立,从事摄制电影生产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民法通则》第三十六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组织。"这一定义适用于电影制片单位。

      二、电影制片单位要有独立的财产

      电影制片单位作为法人,必须依法拥有独立的财产,才能确保从事摄制电影的活动,它是进行摄制电影活动的基本物质条件和基础。按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独立性的财产和经费,包括注册资金,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并能独立的支配。这些财产是电影制片单位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也可以是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对这些财产,电影制片单位应该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也可以用其偿还债务。 

      三、电影制片单位以其财产享有民事权利

      电影制片单位作为法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确定的经营范围内,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自主支配和使用其所有财产,决定摄制电影的活动,同时有权要求其负有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履行义务,以实现自己权利,当其合法的权利或正常摄制电影的活动受到侵害和干扰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保护的要求,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电影制片单位以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电影制片单位所有的财产不仅是享有权利的物质基础,同时还须以其财产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能以自己独立的财产承担责任,这是作为法人的突出表现。电影制片单位在摄制电影的过程中如聘用人员、租借场地、购制生产资料、销售影片,这些活动均形成了一种债务关系。当电影制片单位对外负有债务的时候,法律就要求他必须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承担责任,清偿债务,以维护他人的利益。

      本条做出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电影制片单位的法人地位及财产的性质和作用,使其在摄制电影的活动中正确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与其财产相适应的责任和义务,有助于约束电影制片单位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体现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互相联系,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和实行年检制度的规定。

      一、国家确立《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电影制片单位的管理。电影制片单位取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后,即取得了从事摄制电影片的资格。但是,资格的取得并不意味着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任意从事摄制电影片活动,还必须接受电影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与管理。实行许可证年检制度正是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对被管理者加强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之一。这一制度,是一种科学、规范的管理方式。 

      二、我国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是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在总结借鉴国内外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通过这一制度,对电影制片单位从设立到整个电影摄制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可以准确及时地了解电影制片单位的全部情况,对电影创作和生产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检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执行,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

      三、《摄制电影许可证》制度包括,发证、年检、吊销三个部分。

      1.颁发《摄制电影许可证》。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它是获得摄制电影主体资格的前提和基础,是办理《营业执照》主要依据。申请单位取得许可证后才能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核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2.《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年检。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应当按照发证机关规定的时间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接受年度检查。在检查中,被年检的电影制片单位应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发证机关应当对电影制片单位在执行政策、遵纪守法、创作思想、生产管理、经济指标等主要方面进行审查。凡通过年检的,应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存在一般问题的要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年检标准后办理年检合格手续,凡年检不合格,未办理年检合格手续的,应暂停摄制电影的活动进行整改。 年检的作用是为了加强对电影制片单位的管理,监督是否按照章程和合同开展活动,确保摄制出合格的电影。 

      3.吊销《摄制电影许可证》是在电影制片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或本《条例》的规定,其行为符合吊销许可证的条件时,对其给予的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作出吊销许可证决定的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议同时吊销《营业执照》。

      吊销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电影许可证》时必须做到,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符合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电影制片单位,对此有异意,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向作出吊销许可证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的规定。

       从事物发展规律的角度看,电影制片单位作为电影生产经营的法人组织在进行摄制电影的活动过程中,发生需要变更有关登记注册的事项,甚至出现单位终止的情况是一种正常的现象。但是变更、终止和设立一样,都是一种法律行为,都使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权利、义务也随之有所改变,因此这些行为受到了一定的制约,必须纳入国家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电影制片单位的业务变更、终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以及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的变更是指,对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营业执照》中所确定摄制电影的经营项目、范围等事项全部或部分的改变。包括组织机构,经济性质、经营范围、财产状况以及单位名称、地址、隶属关系等方面的重大改变和更动。

      电影制片单位的终止是由于某种原因,法人资格从法律上消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随之消失。即不能再从事摄制电影的活动,也不得再以该名义进行任何其他活动。

      电影制片单位终止后,电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摄制电影许可证》,同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制片单位活动范围的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是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从事摄制电影生产经营的法人,当其主体资格被确定之后,即可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本条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

       一、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设立的目的就是摄制电影,这是它的主要经营项目,由其章程所决定,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时,这个经营范围也就被确定下来。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电影片的复制品即反映电影作品不同载体的表现形式。电影片是电影作品最原始的载体,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影的载体会越来越多,为了充分实现电影的价值,电影制片单位可以将自己摄制的电影片复制成不同的载体,如录像带、视盘等,这些都是对电影作品的使用,是电影制片单位的权利,并受著作权法保护。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电影实现价值的主要手段之一,就是通过发行其电影片而获得收入。《企业法》第24条规定"企业有权自行销售本企业的产品。"发行是销售电影片的一种经营行为,是经营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电影制片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发行自己摄制的电影片和复制品。但是当制片单位要发行或代理发行其他制片单位生产的电影片时,还应按《条例》中发行和放映一章的有关规定,申领《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发行电影片的时候,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发行的影片必须是有《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影片,影片发行范围要符合要求。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外出口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这既有利于文化交流,使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的情况,又可以获取报酬用于发展我国民族电影。然而电影制片单位在从事电影出口工作时,也要注意国家的有关规定,如出口的影片必须持有《电影公映许可证》,并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允许向国外发行的电影片。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 

      [释义]本条是关于管理制度的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是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的经济组织,负有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责任,在摄制电影生产经营的活动中,不但要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还需要建立健全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涉及到电影制片单位的行政管理、影片创作制作、销售等各个方面,可使其全部活动做到有章可循、责任到位、奖罚分明、管理规范。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目的在于:(1)加强电影制片单位的管理,增强内部活动的规范;(2)特别是端正创作思想,遵守创作规律,保证电影在内容和艺术上符合本《条例》的规定,生产出合格的影片。为了加强对内部的管理,广播电影电视部先后制定了许多电影制片管理方面的规定文件,包括对电影制片单位对电影的摄制生产、管理、技术标准、质量以及发行拷贝的出厂标准等规定。这些对保证电影片的顺利生产和质量起了重要作用。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作品著作权保护的规定。

      电影作品已被列入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其意义在于保护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出更多的优秀影片,促进我国的电影事业繁荣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的建设,为了加强对电影作品权利人的保护,本《条例》充分注意了与《著作权法》的衔接,并对此做出了多种情况下的规定。

      对电影制片单位依法享有著作权,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是由于电影制片单位是依法享有摄制电影主体资格,对所摄制的电影进行了组织管理,创作生产及资金投入,并对其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在本条中对这种法律关系给予进一步肯定。

      强调了对电影作品的使用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电影制片单位主体资格的确定意味着他对所摄制的电影片享有《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的作品使用权。本条是对这一权利在使用电影作品中的具体规定,列举了各种使用电影作品的方式,凡以这些方式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电影作品者,必须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否则即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规定使用电影作品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电影作品使用合同是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之间因使用该电影作品,而确立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影作品的经济效益是通过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该作品而获得,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在使用电影作品时,必须与著作权人签订使用合同,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在使用电影作品过程中引起纠纷和侵权。同时《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有采用书面形式。电影作品使用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即必须以书面的形式签定,这是因为它的订立、履行、终止是不能同时在一个时间里完成,中间须相隔较长的一段时间,而且合同内容较复杂,条款繁多,如仅是口头签定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则无据可查,如造成纠纷,将造成双方的经济损失,另外合同还应当做到条款齐全,权利义务明确,格式规范,避免签订无效合同。 

      使用电影作品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这是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之一,是著作权人享有的财产权。电影作品著作权人通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以一定方式使用其作品,并获得合同规定的经济权益。因此在合同中对作品使用方式、范围、报酬、支付方式、地点、时间,都应有明确的约定,使用者要按合同约定向电影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全面履行合同的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对摄制电影资助、投资的规定。

      摄制电影是一项耗资较大的活动,从创作到制作需要在较短的时间内投入大量的资金,且占用期长,成本回收慢。一部影片需用资金多则上千万元,少则上百万元,如果同时摄制几部影片,资金的需求量就更大了。这么多的资金,要在较短的时间内保证集中使用,这对任何一个电影制片单位来讲,仅靠自有资金或国家的投入有很大的困难,因此从社会上筹集资金摄制电影,已被世界各国采用。近年来我国也有很多电影是靠集资摄制完成的,这样既可以解决电影制片单位拍片资金不足的矛盾,又可以使一些没有从事摄制电影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人和社会团体,通过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摄制电影。这种集资拍片的方式,已被证明是可行的,因此把社会集资拍摄电影纳入国家立法形式加以肯定和支持,对于发展和繁荣 电影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起了积极的作用。 
      
    电影管理条例释义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制片单位合拍权的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为繁荣我国电影创作生产,促进国际文化交流,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鼓励电影制片单位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十多年来,通过合作摄制形式,摄制出了许多优秀的影片。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包括联合摄制、协作摄制、委托摄制和其他合作摄制形式。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应当符合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安定;有利于中外文化交流;并不得损害第三国的利益。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的规定。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必须首先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程序是:中方合作者在合拍前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立项申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制片者名称、简介、国别、地址等;电影名称及剧本;投资方式和投资的简要说明;电影内容的简要说明;计划开始拍摄时间、周期和内外景点;制片人、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的个人简介;导演、摄影、主要演员等受聘的有效书面证明文件;中外方投资人的有效资金证明等。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收到立项申请后,必要时对一些涉及文物、公安、外交等题材的,可以征求这些部门的意见。之后,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有关合拍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许可证》。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与外方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并将合同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各方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剧本和分镜头剧本的提供者、改编及授权规定,筹备和拍摄计划;拍摄内、外景点。重要演职员及底样片头冲洗、后期制作单位的选定;投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成本及费用分摊方式;投资付款时间和方式;影片著作权和邻接权及其他权益的分享规定;影片洗印、后期制作费用摊销方式;影片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进出境等。合同签订后,双方可以开始进行摄制活动。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

      [释义]本条是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应当办理进口手续的规定。

      本条所称批准文件是指广播电影电视部发给中外合作双方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

      申领《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要根据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进行立项申请,获得批准的发给《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我方合作者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按照国家海关对进口或者暂时进口货物有关规定办理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或暂时进口的设备、器材、胶片、录像带道具等进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暂时进口的设备、器材、道具我方合作者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持《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按照国家海关有关规定办理出境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进口的胶片、录像带我方合作者需要携带出境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按照国家海关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合作双方必须执行《电影管理条例》第22条、第34条、第59条以及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布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的管理规定》,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领取《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才可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剪余的底片、样片素材由中方保存,影片公映一年后方可出境。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释义]本条是对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在中国境内合作摄制电影活动的规定。

      无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电影制片者,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电影制片活动,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即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同时电影作为一种文化产品,其制作活动与民族的风俗、习惯紧密相关,尽管各国的风俗、习惯千差万别,但是只要在中国境内进行电影制片活动,就必须尊重中国的各民族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需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释义]本条是对电影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地域的限制性规定。

      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的电影片和中外合作摄制的电影片的底、样片冲洗及后期制作,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这主要是针对在境外后期制作的影片在内容上不好把关,甚至有意制作境内境外两种版本的拷贝,由此带来不良国际影响的情况规定的。这条规定与我国实行的电影审查制度是一致的。本条还对有特殊技术要求必须要到境外进行冲洗或后期制作的情况作了特殊规定,这种情况需要单项提出申请,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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