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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电影管理条例》的通知
广发影字[1996]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厅(局)、文化厅(局),各电影制片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部属各电影单位:
国务院于1996年6月19日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是我国电影史上第部全面规范电影制片、发行、放映、进口、出口、审查等活动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实施是中国电影事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电影事业逐步纳入了依法管理的轨道,对于加强电影行业管理,维护电影行业正当权益,规范电影市场,保护民族电影,促进电影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保障作用。各级电影行政部门,各电影单位和广大电影工作人员都要严格依照《条例》规范电影工作。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各电影单位要将《条例》的学习作为"三五"普法的重点内容,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当前要重点抓好各部门,各单位领导、行政管理人员、行政执法人员、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人员和第一线业务人员对《条例》的学习。 各给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承担起《条例的培训任务,部里计划在下半年对部属电影单位的主要领导、创作人员、业务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对地方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影单位的主要领导分区域进行轮训。各省厅在下半年至少要完成一次对所属电影单位有关人员的培训。
二、今年8月份至年度,各地要集中搞好《条例》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板报等宣传工具,形式广泛地开展《条例》的社会宣传。既要有一定的场势,又要注意实效。
三、在广泛学习、宣传《条例》的基础上,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同时,要加强管理,严格执法,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要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严肃查处。
四、各电影单位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来规范各项活动。 各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单位,要依照《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在今年年底前重新办理有关手续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各级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在今年年底之前,要对本地区电影单位的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情况逐级书面上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