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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关于颁发《故事片摄制程序及阶段划分的规定》的通知
    (87)电字第317号

      各电影制片厂(公司):

      去年以来,我们对1987年制订试行的《故事片摄制程序及阶段划分的规定(草案)》进行了修订。在此期间,我们广泛地征求了各厂意见,并于去年12月在制片管理工作会上进行了讨论。根据各厂实际情况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相应修改,现正式颁发施行。今后故事影片的生产程序均应按此《规定》执行。关于筹备时期和拍摄前准备阶段的划分问题,由于目前各厂情况和意见不尽一致,因此,仍维持原来的办法,在执行中如与此不一致,请厂领导研究决定。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1987年5月27日

    关于故事片摄制程序及阶段划分的规定 

      一、为落实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提高影片艺术、技术质量,降低成本,缩短周期,驾驶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合理组织生产程序,增长率强人员和设备的效能,充分发挥创作、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特在1978年电影局颁发的《关于故事片摄制程序及阶段划分的规定(草案)》的基础上,总结几年来试行的经验,修改制订本规定。今后各厂故事片摄制工作,均应按照本规定的程序进行分阶段管理。 

      二、自酝酿工作开始,导演和制片主任受厂长任命和委托负责实现厂对摄制组的全面领导。在摄制组,实行厂长领导下的以导演为主的导演制片主任共同负责制导演以负责艺术创作为主,制片主任以负责生产、行政为主,但导演、制片主任对影片思想、艺术技术质量和工作进度、成本核算等均负有共同责任。 

      导演、制片主任应定期向厂汇报工作,厂长对摄制组工作须给予经常的指导和检查。 

      三、从接受经审查通过的电影文学剧本,完成分镜头剧本的再创作到投入摄制直至影片的标准原底拷贝审查通过为止,故事影片的摄制程序共划分为三个大的时期,即酝酿时期,筹备时期和生产时期。 

    酝酿时期

      四、电影文学剧本经厂审查通过,同时确定导演,与剧本作者交换和统一创作意图,稳定和完善电影文学剧本。 

      文学剧本定稿后,由厂与有关部门商定制片主任、摄影师,美术师和副导演人选,成立酝酿小组,对主要限额指标(内容应包括全片日程、有效长度、总成本、胶片种类、外景地范围等)提出测算,报厂初审。厂根据影片的拍摄规模及其特点。参照各项消耗定额核定全片的限额指标。以上工作完成后,由厂发布第一号生产通告,宣布人员名单,成立筹备组,进入筹备时期。 

      酝酿时期不计入影片摄制周期。 

    筹备时期 

      五、本时期自发布第一号生产通告开始至分镜头剧本审查通过为止。

      本时期的期限,根据影片规模的大小定为30天至60天,(大型片不超过60天,中型片不超过45天,小型片不超过30)。 

      本时期的工作人员为导演、制片主任、摄影师、美术师和副导演、组成"筹备小组",并由厂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如有特殊情况需增长率加其他人员,应经厂领导批准。 

      拍摄戏曲片时,录音师和剪辑师在本时期内参加工作。故事片采取同期录音工艺时,录音师在本时期内参加工作。 

      进入本时期后,厂应限期要求筹备小组提出筹备时期的工作计划及费用预算,报厂审查。在批准前不得开支费用。 

      本时期的主要任务: 

      1.研究文学剧本,统一创作意图。 
      2.搜集资料,体验生活。 
      3.初选全片外景。 
      4.完成导演阐述。 
      5.绘制布景气氛草图和平面草图。 
      6.完成分镜头剧本。 
      7.选择演员,提出候选名单。 
      8.制片主任应会同有关部门、车间确定拍摄前准备阶段人员名单(特技设计、特技摄影根据规模及摄制组工作需要,由摄制组确定到组工作时间)。 
      9.摄制组进入筹备时期后,制片主任要及时收集整理艺术档案资料。
      10.筹备时期的全部工作完成后,应提出筹备时期工作结束报告,报厂批准。由厂发布第二号生产通告,公布摄制组名单,正式进入生产时期。没有通过或尚需作较大修改的分镜头剧本,一律不得投入生产。 

      本时期注意事项: 

      1.选择外景应注意外景地点尽可能集中,要求外景地不超过三个,并尽可能就近选择以缩短运转时间。如情况特殊,确需增加外景地,必须报厂领导批准。 
      2.初选外景,人数应严格控制,规定为导演、制片主任、摄影师、美术师、副导演,如确南非增长率加选景人员,可由厂领导视情况决定,但总人数不得超过8人。 
      3.主要演员的人选应报厂批准。选择演员要与本厂演员剧团共同商量,尽先选用本厂演员。如尚不能解决,再去本省(市)其他单位选择(一般指主要演员)。如确需去外省(市)选择,应报厂领导批准(舞台戏曲片演员除外)。 

    生产时期 

      六、分镜头剧本经厂审查通过后,从宣布组成摄制组开始拍摄前的准备工作起,直至影片标准原底拷贝审查通过止,为整个影片的生产时期。 本时期的期限应根据影片的规模大小而定。一般定为120天至220天。 

      七、生产时期的工作程序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1.拍摄前准备阶段。 
      2.拍摄阶段。 
      3.混录双片制作阶段。 
      4.完成片制作及总结结束工作阶段。 

      八、每一阶段的工作日数和工作内容规定如下。 

      1.拍摄前准备阶段: 本阶段的期限规定为30天到55天。 

      本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摄制组全体研究讨论分镜头剧本和导演阐述,统一创作意图,完成各项创作设计,必要人员体验生活,并在技术、物资等各方面为拍摄工作的政党进行作好充分准备。 

      本阶段应完成下列工作: 

      (一)宣布摄制组正式成立并公布名单(特技设计、特技摄影、烟火等人员根据影片需要由摄制组确定到组时间)。 
      (二)各部门研究讨论分镜头剧本和导演阐述,统一创作意图。 
      (三)分镜头剧本的一般性修改。
      (四)提出本阶段的工作计划报厂备案。
      (五)选定全部演员,并进行重场戏的排练。
      (六)确定人物造型,拍摄必要的试镜头片。 
      (七)必要的体验生活和复查外景。
      (八)完成服装、道具的全部设计和制作,绘制布景设计的气氛图平面图和制作图。 
      (九)完成各部门的创作构思和设计,以及技术、生产试验工作和各项准备工作。
      (十)完成必要的先期录音工作。
      (十一)凡涉及军事预算的影片,应在拍摄有关镜头前50天完成军事预算的编制和上报工作。运送和使用武器弹药,应同时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十二)需要在文物、园林部门拍摄的影片,应按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编制拍摄计划并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确定需拍预告片的影片,应完成预告片的拍摄方案。 
      (十四)根据安全条例制订安全措施,明确安全分工。 
      (十五)完成全片摄制计划和摄制预算的编制,并于本阶段结束前十天报厂。厂应在十天内审批下达,批准前不得出外景各开拍。 

      2.拍摄阶段: 

      本阶段的期限一般规定为60天到130天。 

      本阶段的期限由拍摄日、掌握日、准备日、运转日、学习日、节假日、最后样片精修剪接和配对白的日数,以及外景阴雨估计等必要的机动日所组成。 每个拍摄日的平均日产量定额为50-90米(按分镜头剧本计算的有效长度)。拍摄以儿童为主的或有动物的影片,可适当降低本定额。 掌握日应控制在拍摄日的30%以内。 

      本阶段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全部内景、外景、场地景、特技镜头、片头字幕和预告片的拍摄。 
      (二)按计划拍摄的工作照和剧照。
      (三)搜集音响资料和画面镜头资料。 
      (四)完成全部样片的精修剪辑工作。 
      (五)完成全部对白的配录工作。 
      (六)对白双片送厂领导审查后,完成一般性的个性补拍。 
      (七)完成韵作曲工作。 
      (八)影片停机后摄制组部分人员(摄影、美术、照明、置景、服装、道具、化妆等人员)进行本部门各种物资器材的登记整理和作移交的准备工作。在作出创作生产小结及个人鉴定后,摄影大助理以下人员、美术、置景、照明、化妆人员回车间。此段时间期限为15日。如混录双片经局审查后需补戏、修改,再由摄制组通知有关人员回组工作。 
      (九)服装、道具人员在混录双片通过并完成移交入库手续后,可回车间。

      3.混录双片制作阶段 本阶段期限一般定为连续日15天到20天。 本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一)完成全片音乐录音工作。 
      (二)完成全片音响效果录音工作。
      (三)完成混合录音。 
      (四)厂审查混录双片。
      (五)送局审查混录双片(送审时间不计入生产周期)。
      (六)混录双片送审时,应同时提交按规定需提供的宣传资料(剧照、海报、文字材料、主创人员小传等)及影片完成台本。
      (七)中外(包括港澳)合资拍摄的影片送审混录双片时,应同时送交影片拍摄协议书或合同副本。 

      混录双片经局审查通过后,由厂发布第三号生产通告,进入完成片制作阶段。 4.完成片制作及总结结束工作阶段。 本阶段的期限一般定为连续日18-20天。 

      本阶段参加的人员为导演、制片主任、摄影、录音、副导演、场记、剪辑、剧务、核算员。 

      本阶段完成下列工作:

      (一)洗印原底校正拷贝、标准拷贝并送电影局审查,同时提交厂技术部门签发的拷贝技术鉴定书。如对混录双片有修改,应同时提交订正后的完成台本各一本。 
      (二)根据需要情况完成预告片的制作。 
      (三)导演和制片主任分别交出艺术总结和生产总结。 
      (四)剪辑、录音部门分别整理镜头资料和音响资料,并列出清单送交有关单位保存。 
      (五)影片经局通过后一个月内清理完全部财务帐目,完成影片摄制成本结算。
      (六)整理好从文学剧本到影片完成为止的各种资料,列出清单送交厂资料保管部门入档保存。 
      (七)由厂公布影片审查评定的意见和影片摄制日程计划及摄制预算的执行情况,宣布摄制组工作结束。

       九、凡需抢拍季节性或时间性镜头者,必须先完成抢拍部分镜头剧本,提出抢拍部分日程计划和预算,报厂核定后进行。抢拍计划应力求精确、周密,防止拍而不用造浪费。

      十、酝酿时期实际发生的费用应计入摄制成本。

      十一、影片成本限额指标应不超过上年度同类影片的实际成本数,影片的摄制预算必须在成本限额的范围内编制,如果超过,另行考核。 

       十二、影片的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和全片摄制计划、预算及其招待结果的资料,均应抄送电影局备查。 

      十三、各阶段中的期限均不包括影片重大人事变动,剧本或主要工作人员疾病等耽延的时间。 

      十四、影片如需要大修改时,摄制组应拟出具体修改方案,连同其所需用时间的计划及预算报厂审查。 

      十五、摄制组基本成员编制,参加期限的规定及故事片摄制过程中应注意之点另见附件。 

      十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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