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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再次重申各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的函
(89)电字第279号
各故事片厂(公司):
我局去年9月发出"局电字(88)第538号"文后,有的制片厂(公司)仍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向我局报送电影文学剧本、分镜头剧本备案的情况未见好转。有的厂家直到影片完成送审后,才将剧本报来,使这项工作失去意义。为加强局对电影创作和生产管理的宏观把握,我们再次重申前发的有关规定:
一、各故事片厂列入摄制计划的剧目,须于开拍前将电影文学剧本(定稿本)报局备案(一式十份)。
二、影片开拍同进,须将分镜头剧本(一式五份)报局备案。
三、报送备案剧本同时,应附各厂(或文学部)对剧本的意见。 、
四、报局备案的剧本直接送电影局研究室。
望切实执行。
1989年5月6日
重申故事片厂报送备案剧本有关规定的通知
电字(96)第117号
全国各故事片厂:
为贯彻落实"长沙会议"精神,加强对电影创作和生产的宏观管理,遵照部领导指示,经我局分党组研究,根据电影局(89)电字第279号文件和"广发影字[1990]599号文件的精神,重申我局1989年5月6日发布的各故事片厂制片单位报送备案剧本的有关规定。
一、各故事片制片单位列入摄制计划的剧目,在影片剧本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连同审查意见,于开拍前将电影文学剧本(定稿本)报局备案(一式十份)。
二、影片开拍同时,须将分镜头剧本(一式五份)报局备案。
三、报送备案剧本同时,应附各厂负责人签署的对剧本的意见。
四、报局备案剧本直接送电影局艺术处。
为严肃政令,在重申上述规定的同时,郑重通知:凡未按规定及时向局报送备案剧本的影片,完成送审时,我局将不予审理。请各制片单位切实遵守。
1996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