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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关于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片电视片动用兵力、装备的规定
近年来,我国的电影、电视事业有了较快发展,需要军队协助摄制的电影片、电视片逐渐增多。为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根据近几年来变化了的情况,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军队协助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原则
1.军队主要协助摄制反映我军光辉战斗历程的军事、战斗题材的电影、电视片,对反映其它题材的电影、电视片,应根据部队任务的可能酌情安排。当部队任务无法调整时,可由地方有关单位和民兵承担。
2.在兵力使用上要尽量减少数量和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团,协助拍摄的时间一般在一个月以内,最长不超过二个月。
3.凡军队特有的装备、物资(如机械、车辆、船舶、运输飞机、直升机、油料和有关生活物资等),由制片单位商地方的有关部门解决。如在偏远地区拍摄,地方单位无力解决时,军队在可能的条件下给予协助。
4.军队承担的协助摄制任务,必须在不影响部队战备、训练等任务的情况下进行,拍摄大批飞机、舰艇和摩托化部队活动的场面,应尽量采用特技摄影解决,一般不单独调用部队;在不涉及保密和不影响演习和训练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可结合演习和训练适当安排。
5.担负战略预备队和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除可结合演习,训练协助拍摄外,不专门承担协助摄制任务;涉及到需要保密的武器装备、部队以及第二炮兵部队的演习训练等,不拍摄公开放映的电影和电视片。
6.拍摄电影、电视片的军事预算要贯彻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的原则,加强计划管理。运用兵力、装备、物资器材(含民兵武器--以下同)等按规定标准收费。
二、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的批准权限
1.以下情况分别由各军区、军兵种批准:
(1)动用部队不足一个建制团或1000人以下的兵力、海军单艘三级舰(艇)或一个艇中队以下及相应的物资,以及需要动用的军用飞机;
(2)结合部队演习、训练进行拍摄;
(3)单独借用火炮20门以下、枪支100支(挺)以下等,价拨被装100套、油料30吨、帐篷50顶以下。
2.动用部队、装备、物资超过上述数量或运用我军尖端技术装备、军事科研产品,分别由总参谋部或总后勤部批准。
三、办理程序
1.拍摄电影、电视片(包括中外合资和国外独资的影视片),需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等,均由制片单位编制军事预算,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八一电影制片厂报总政治部)批准后,持批件商有关单位办理。
2.涉及调用的部队、军用飞机、舰艇,由作战部门承办。空中拍摄的保密问题,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重新颁发关于使用飞机执行各项专业任务的规定》(国发[84]178号)办理。单独借用军事装备,价拨物资,分别由装备部或动员部、后勤司令部承办。属于军区、军兵种承办的要将批件抄报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备案。
3.为便于部队安排任务,需军队协助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广播电影电视部或总政文化部应提前二个月将军事预算报军队有关部门,无特殊情况不安排临时拍摄任务。
4.在申报军事预算时,须报送所拍摄电影(视)片的剧本(军队有关部门和电影局各两份)。
四、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的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1.协助拍摄电影、电视片动用人员的伙食补助费,各种装备、物资的消耗磨损费和各种转运费用,由摄制单位和参加协助拍摄的部队团以上单位,按经济合同(或协议)、收费标准进行结算(收费标准附后)。凡结合学习和训练安排拍摄的电影、电视片可免收经费;按制片单位要求,单独为拍摄镜头进行的演练,由部队按收费标准酌情收费。
2.中外合拍的电影、电视片,按本规定标准收费。国外独资拍摄电影、电视片的收费标准,由外方和协拍单位协商后报总后勤部批准;同时,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备案。
3.收费标准不明确或没有收费标准的,由签订合同双方协商确定。部队所收费用,除伙食补助费由团以上单位统一掌握,用于伙食补助和弥补正常经费不足外,其余均按总后勤部颁发的《预算外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4.随着国家物价管理的改革和物价的调整,总后勤部可结合实际情况适时商有关部门对收费标准作相应的调整。
五、关于拍摄军教片和电视教育片的规定
八一电影制片厂拍摄的军事教育片需动用部队装备物资,按第二条关于动用部队装备物资的批准权限"报批,其任务安排和经费核算等有关问题,按有关规定执行。军内各单位拍摄电视教育片有关问题由各大军区自行安排或与协作单位商量解决。
经军委、总部批准的拍摄反映部队作战、战备、训练、生活等情况的电影、电视新闻纪录片,部队应积极协助,并按拍摄纪录片的收费规定执行。
六、已淘汰的武器装备的使用管理
1.为保障今后拍片的需要,部队已经淘汰和将淘汰的武器装备和老式被装、装具以及各种旧杂武器,由各电影、电视制片单位提出申请计划,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部(八一电影制片厂报总政治部)审批后,商总参谋部或总后勤部价拨。枪支、武器等经技术改造不能用于实弹射击后,按国家关于枪支、武器管理的有关规定保管使用。
2.制片单位无力保管的旧杂火炮、坦克和飞机等重武器或武器弹药,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总政文化部分别商总参装备部、总后军械部、海、空军装备部研究代管;其化管经费和维修管理经费,均由制片单位负责。
七、协助拍片时发生事故的处理
摄制电影、电视片时,必须注意安全,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的操作和使用规程,如发生事故(如武器装备损坏和人员、军马伤亡等)要认真分析原因,妥善处理。如责任在军队一方,对事故的处理和赔偿经费由军队负责;由于制片单位组织和使用原因发生的事故,对事故的处理和经费赔偿由制片单位负责。拍摄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故,参拍单位和制片单位应将事故原因、经过和处理结果,分别报有关军区、军兵种和广播电影电视部。
八、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的有关规定即行作废。
1988年5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