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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关于修订故事影片字幕规定的通知
    电字(93)第531号

      上海市电影局、各故事片厂和各省办制片厂: 

      我国现行的故事影片排名字幕的规定,是遵照电影局(86)电字第684号文执行至今。 

      近年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法制建设日趋完善,特别是著作权法已经颁布,为了体现影片主要创作者和专业人员的贡献和责任,以便接受各方面的监督,现对影片字幕规定作如下修正:

      一、故事影片(包括舞台艺术片)片头和片尾字幕的总长度应控制在45.6米--54.7米之内(即1分40秒--2分的放映时间)不得超长。

      二、故事影片的常规署名只列部门长以上人员: 编剧、导演、摄影、美术、录音、作曲、剪辑、化妆、服装、道具、置景、照明、副导演、场记、责任编辑、拟音、演奏、指挥、制片或剧务主任(1-3人)、制片主任(1-2人)、演员、协拍单位。 

      三、根据影片不同类型,特殊需要署名人员: 原著、改编、顾问、(军事、历史、法律、公安、民族、民俗、艺术)、指导(艺术、技术)、策划(1-2人)、主演(国内外获奖、知名度较高的主要演员)、设计(造型、发型、道具、服装、武打、特技等)、特技摄影、副摄影、副美术、副录音、原舞台导演、编舞、领舞、烟火、枪械、绘景、泥塑、模型制作、动物驯养、歌词作者、独唱、合唱、乐器独奏。 

      四、向社会筹集资金摄制影片的特殊署名: 出品人--国家批准摄制故事片的制片厂的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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