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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关于重申国产影片必须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通知
    电字(94)第451号

      上海市电影局、各电影制片厂、南海影业公司、银都机构、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 

      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是我国一项基本的语言文字政策。电影作为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重要传播媒介,使用语言文字是否符合规范,不仅关系到影片的实际观赏效果,而且对社会的语言文字应用也会产生广泛的影响。电影创作人员应是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者和实践者,积极为广大观众起示范作用。多年来国产影片在推广普通话,促进文字规范化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也存在一些影片滥用方言和字幕用字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曾颁发了《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正确使用语言文字的若干规定》(国语字[1987]10号文件)。但近年来国产影片中滥用方言和使用不规范汉字的现象又有所回潮,有的影片甚至全部对白或解说都使用方言,引起社会舆论和广大观众的不满。为此,特重申各厂必须认真执行国语字[1987]10号文件。

      一、各厂在创作生产管理中要严格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电影创作正确使用语言文字。 

      二、国产故事片应使用普通话,不得大量使用方言。凡送审以方言为主的影片,电影局不予受理。特殊情况的影片,必须事先报经电影局批准。 

      三、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等片种一律使用普通话解说。 四、影片的片名、演职员表和字幕要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已经简化了的繁体字、被淘汰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杜绝错别字。 

                                 199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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