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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关于重新颁发各类影片长度等两个规定的通知
电字(86)第684号
各电影制片厂:
1983年,我局重新修订颁发了关于各类影片长度等四个规定([83]电字第79号)。几年来,多数厂都较好地执行了这些规定,这对于加强企业管理起了积极作用。但少数单位违背规定的情况时有发生,造成单位之间、摄制组之间互相攀比,甚至影响了制片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保证"规定"的正常执行,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特将影片长度、故事影片排名的规定重新修订颁发,望严格遵照执行。
1986年11月22日
附件一:
关于各类影片长度的规定
一、故事影片(包括舞台艺术片)每部标准长度为2700米,最长不超过3000米,最低不少于2400米,上下集影片总长度不得少于4800米,儿童故事片不得少于2100米。
二、立体故事影片标准长度为1800米,最长不超过2700米,最低不少于1500米。
三、长美术片每部长度为6至9本(约1800米至2700米)。
四、考虑到发行放映方面的需要,纪录片、科教片今后宜拍1-3本。
五、凡属重大题材或名著改编,需要超过规定长度的影片,必须在开拍前报经电影局批准。故事片低于最低长度的影片则按短片(半部)计算。
附件二:
各类影片厂标和片头字幕用尺寸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