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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关于加强电影制片厂向社会筹资拍摄故事影片管理的规定
    电字(93)第530号

      上海市电影局、全国各电影制片厂、各省办厂、合拍公司: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电影创作生产发行新机制的总目标,电影制业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应进一步深化改革,为繁荣电影事业提供资金保证,使制片投资方式向综合性多元化发展,亦应向社会各方面广播筹集资金。为了加强向社会筹资拍摄电影的管理,使筹资行为规范化,确保电影创作生产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向社会筹资拍摄影片的基础是具备合格的剧本和主要创作人员,在此基础上,制片厂同投资方必须签订有关摄制、权益分配、职责等项合同并认真履行。 

      二、制片厂对向社会筹资拍摄的影片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应严格要求,按制片厂正常管理规范加强管理并收取管理费。对题材、剧本、二度创作和完成片均需制组,应监督其编制切实可行的影片摄制预算,按核定的预算开支,影片完成后编制出决算报厂财务主管部门。 

      三、投资者必须是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式注册登记的法人,或由法人担保的个人。投资者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信证明,以保证正当的资金来源。未经制片厂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以该厂名义筹资拍片。 

      四、凡向社会筹集的摄制资金,原则上由制片厂委派财会人员和制片面性主任进行主要管理。投资者有权监督所投资金的使用,并参予财务管理工作,筹资拍片摄制组和各项开支必须严格财务制度,帐目清楚。 

      五、筹资拍摄的影片版权属电影制片厂,合同中已有约定的除外。 

      六、电影局一律不受理未经电影局批准的制片者自行筹资拍摄的故事片。 

      七、制片厂如发生对筹资拍摄的影片思想、艺术、技术质量放任不管的"卖厂标"行为,电影局一经查实,即从第二年起相应扣除其拍片指标数。 

    1993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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