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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 的通知
广发影字[1996]7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视(影视)厅局、各电影制片厂: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的精神,现对"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第三条做如下修订:
三、其它社会法人组织向具有出品权的电影制片单位和投资拍摄故事片,其投资额达30%以上,并能遵守电影艺术创作和制片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经我部电影局批准,可署名该部影片的"联合摄制"单位。该影片由有出品权的制片单位出品。该影片如获得"华表奖",所有"联合摄制"单位均可获得奖杯、证书。
以上规定从1996年10月16日起实行。
1996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