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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环幕电影的暂行规定
(广电部电影事业管理局1992年8月15日发布)
第一条 为了驾驶环幕电影的宏观管理,保证和提高环幕电影的艺术质量、技术质量和政党放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幕电影是一种采用多条胶片拍摄,并用多台放映机将画面投映到圆柱形银幕内表面,从而能表现水平360范围内的景物,并配有全方位立体声效果的特殊形式电影。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电影局)是环幕电影科研、摄制、发行、放映的行政管理机关。
第四条 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是环幕电影的研究、试制单位。承担着环幕电影的中间试验工作。
第五条 在环幕电影中间试验阶段,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摄制环幕电影。环幕电影中间试验结束后,在国家宏观指导下,依据国家颁布的环幕电影制作、放映、建筑工艺等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摄制环幕电影。
第六条 环幕影片公映前,须经电影局审查,并发给准映证后,方可公映。
第七条 建立环幕电影摄制单位,须经电影局批准,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建立环幕电影放映单位,须经省、自治区、市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电影局指定的环幕电影技术监督单位的检查,并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第八条 建立环幕电影摄制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数量的能从事环幕电影摄影、录音、剪辑等中等专业职务以上的技术、艺术人材; (二)配有环幕电影专用摄影、录音等设备; (三)有固定的创作、生产场所; (四)有一定的资金; (五)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环幕电影摄制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自选题材、自行投产权; (二)有自主经营权(包括销售影片、出租拷贝); (三)拥有所摄制影片的版权; (四)其它权利。 (五)保证所摄制环幕影片技术、艺术质量达到放映标准。
第十条 建立环幕电影放映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适合放映环幕电影的场所; (二)配有放映环幕影片的设备; (三)符合环幕电影放映技术标准和条件; (四)有可靠的影片来源; (五)具有相应技术等级的放映操作人员和设备维护人员。
第十一条 环幕电影放映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有自行选择影片权; (二)有经营自主权; (三)应严格执行环幕电影技术标准,接受技术监督检查; (四)要维护放映场所秩序、保证放映场所的安全、卫生。 (五)有完整的放映规章制度和相应的具体实施措施。
第十二条
(一)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者,电影局和各地电影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撤销该摄制单位; (二)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电影局有权没收其影片,并罚款五万元以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部电影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