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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用彩色电影拷贝和幻灯片的密度规范
Colour motion-picture prints and slides
For television-Density specifications
电影图像的亮度信号动态范围比电影放映的影像亮度范围小得多。当电影拷贝用于电视播放时,影像的层次和色彩均受到显著的损失,尤其高密度部分的层次损失更为严重,对电视用影片制订相应的密度规范,达到有效控制的目的。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影像色彩良好再现的密度值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专供电视用35mm和16mm彩色电影拷贝和幻灯片。
2 引进标准
GB 11500 摄影透射密度测量的几何 GB 11501 摄影密度测量的光谱条件
3 密度测量
本标准所列密度数据均以标准视觉漫透射密度为准,其几何条件和光谱条件按GB 11500和GB 11501的有关规定。
4 密度要求
4.1 影片拷贝上相应于电视白色电平的密度值应是0.3±0.05中性(灰)密度(包括 片基密度).这一密度值只能作为景物亮细部再现的相对定标基准,不包括镜面反射和其它强亮细部的影像密度。
4.2 为适应电视图像信号动态范围较小的特点,播放用彩色电影拷贝需选用反差 性能相当的胶片制作,使影片上阴影区高密度得以限制。 适于电视播放用的彩色电影拷贝,其影调、色彩的良好再现区密度范围应在0.25~2.0之间。
附 录
A 本标准可采取的密度控制方法 (补充件)
A1 电视上的白色电平相应于景物中反射率为60%~70%的在完全照明下的物体影像。在影片拷贝上,以相应于电视白色电平的密度(D=0.3)至由此以上1.7的密度范围,被定为色彩再现的良好条件区。 A2 一般放映用彩色电影拷贝上的阴影区影像密度常处于2.0~2.5的范围,这一部分影像转映到电视屏幕时,影像层次和色彩会失真甚至不能视辨。本标准规定的密度值限额2.0相当于景物中完全照明下反射率为3%的黑色物体在电视用彩色影片拷贝上应有的影像密度值。 A3 为实现本标准的密度规范,印制供电视用的彩色电影拷贝必须使用比一般彩色电影放映拷贝所用胶片反差低的特定片种。 A4 本标准引用的标准视觉漫透射密度,可用具备下列条件的彩色密度计计量,即:投射光源色温为2856~3000K;光接受器为符合S-4或S-9型光谱响应的光电元件;接收光路中设置有供视觉密度测量用的"雷登"(WRATTEN)106滤光器。 A5 为便于在印制过程中有效地控制密度,最好在底片中接入一个包括反射率分别为60%~70%(代表白色电平依据)和3%(用作阴影部控制依据)的标准灰板以及人脸等内容的负像底片,用作标准控制片。 也可以利用通常在底片上采用的LAD(洗印目标密度)标准控制片,以其中的相应于反射率为90%(白)和3%(黑)的两级影像密度,通过感光测定作图计算的方法进行间接的指标控制。 必须注意,在上述控制中,标准控制片必须的经过与正式画面统一配光,并确保两者影像密度衔接一致时方可依据。
附 录 B
推荐直接由电影母片转成的磁录像带供电视播放用 (参考件)
B1 以专用低反差彩色正片,按本标准规定的密度规范印制供电视用的彩色电影拷贝,对保证影片的播映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影调、色彩的失真和影像细部损失,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向国外输出、交换以及作为国内长久保存的文献性影片、典型性名作影片等由电视播放部门专为订制的电影拷贝,均应遵循本标准进行订制和承制。
鉴于当今为视频转换的电视电影专用设施,已具备直接由电影母片(包括画原底、画翻正、画翻底)转换(胶转磁)成以磁带为媒体的视频图像的条件;并可获得影像质量优于专用影片拷贝的效果,而且工艺可行性、质量保证、经济效益等均已被验证确认,因此推荐作为电视电影传递的一方式,在国内普及应用。其实施原则是:由电影制片厂提供其生产使用中(后)的画翻底(或画翻正)和混合声带(或混合原磁底),交由经指定的,其技术与设施完善的专门转录点--电影洗印录像技术部门,将电影声、画转录成25.4mm(lin)或19mm(3/4in)高带域的成品录像带,供电视播放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提出。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