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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摄制组烟火工作规定
    (文化部1981年8月15日发布)

      筹备阶段: 

      (一) 有烟火任务的影片。烟火负责人,参加摄制组的筹备工作。 

      (二) 根据剧本要求,熟悉与掌握烟火工作全貌,参加筹备会议,了解导演意图, 明确烟火任务和要求,初步制订出烟火工作方案。 

      (三)会同摄制组创作人员一起勘察外景,当导演确定外景地后,应注意勘察景地 的地形、地貌、地质、周围环境,了解当地烟火材料来源情况、运输条件,有困难的问题,要及时向导演或制片反映,具体联系事项,由制片部门负责。 

      (四)选定临时烟火工作室及仓库地址,并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三章十五条执行,提出仓库安全措施,如设值班、岗哨等。 

      (五)编制烟火材料预算,研究试验特殊效果,加工、制作烟火品以及其它准备工作。 

      (六)开拍前,培训烟火辅助人员,摄制组要给予一定的时间保证。辅助人员一般 要相对固定,不要轻易调换。 

      摄制阶段:
      (一) 安排存放烟火器材的地点,危险品存放处,严禁烟火,无关人员不许接近。 

      (二) 拍摄前,根据拍摄角度,会同摄影确定烟火场面范围、效果位置、数量、表 方法等,经导演同意后,在小组内落实工作方案。 

      (三)进入现场。向烟火工作人员明确工作任务,讲解具体操作方法、联络方法、 效果位置、爆炸顺序等,随时向烟火人员提醒危险品搬运和使用的注意事项。 

      (四)布置烟火场面时,在确定的炸点上,插上红旗,并按"陆地与水中爆炸效 效果安全规程"进行工作。 

      (五)由烟火负责人确定各炸点的药量、油量及埋填方法,其它任何人,不得擅自增减药量或改变埋填方法。 

      (六)烟火效果布置完毕,向导演及演员及其他人员讲请安全范围,做好鲜明标记。实拍时,任何人员不准擅自进入危险区,以免发生事故。 

      (七)实拍时,烟火与导演、摄影及现场人员均按统一规定的信号进行工作。 

      (八)点燃烟雾,起爆效果,枪支射击等,统一由烟火负责人指挥。指挥员或掌握起爆人员发现演员或其他人员进入危险区时,有权决定停爆,以免发生危险。 

      (九)烟火人员布置效果期间,无关人员禁止进入烟火现场,制片部门要做好场外警戒工作。 

      (十)每一爆炸场面拍摄结束,制片人员要会同烟火人员,检查有无人员伤害事故,如发生伤害事故,及时抢救治疗,并当场查清发生事故的原因,以便事后处理及总结教训。 

      (十一)每一烟火场面拍摄结束,现场人员的行动要听从烟火人员的指导,待烟火人员对现场检查、处理后,达到安全要求,方可再次进行现场工作。 

      (十二)不论拍摄何种烟火场面,制片部门都必须事先同烟火人员协商制定工作进度计划,严禁无准备的、无安全保障的、突击性的拍摄烟火场面。 

      (十三)凡布置或搓拍烟火场面(爆炸性或燃烧性的)时,制片部门必须事先通知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准备,安全小组也必须做好防护准备工作。安全措施以及安全条件不具备时,烟火人员有权拒绝工作。 

      (十四)布置烟火场面之前,必须检查周围环境有无易燃物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必要时要采取防火、防爆或其它预防性措施。 

      (十五)烟火现场工作结束,烟火负责人配合制作部门检查、清理烟火现场,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离去。 结束阶段外景剩余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可参照《剩余危险品的处理、销毁规定》执行,不得私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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