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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文化部1983年发布)

      本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防治电影洗片废水对环境的污染而制订。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电影制片厂、电影洗印厂、胶片厂及图片、照像等感光材料洗印部门。 

      1 标准的分级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两级: 第一级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洗印企业执行的标准和现有洗印企业1985年执行的标准。

      第二级是指现有洗印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立即执行的标准。

      2 标准值

      2.1 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的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吨时,其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规定。 

    电影洗片水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 表1

    项 目  单 位 第一级 第二级 备 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微克分子/升 20~30 50~80   
    彩色显影剂 毫克/升 1~2 3~5 参考指标 
    总氰 毫克/升 5 15   
    总铬 毫克/升 1 2   
    六价铬 毫克/升 0.20 0.50   
    化学需氧量 毫克/升 100 200   
    银 毫克/升 0.50 1   
    pH值   6~9 6~9   

      2.2 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的有毒物质容许排放量,按照表1计算,应符合表2规定。 

    电影洗片水污染最高容许排放量 表2 

    项 目  单 位 第一级 第二级 备 注 
    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
     克分子 0.10~0.15 0.25~0.40   
    彩色显影剂 克 5~10 15~25 参考指标 
    总氰 克 25 75   
    总铬 克 5 10   
    六价铬 克 1 2.50   
    化学需氧量 克 500 1000   
    银 克 2.50 5   
    用水量 吨 5 5   

      3 其他规定

      3.1 有毒药品消耗量

      电影洗印企业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时,有毒药品的消耗量应符合表3要求。

    电影洗片有毒药品消耗量 表3

    药品名称 米吐尔 对苯二酚 CD-3 CD-2 TSS 赤血盐 重铬酸钾 
    容许最大消耗量(公斤/千米35毫米胶片) 0.05 0.20 0.50 0.30 0.10 0.55 0.15 

      3.2 名词解释

      3.2.1 米吐尔 学名 对甲氨基苯酚硫酸盐

      3.2.2 CD-3 学名 4-氨基-N-乙基-N(β-甲亚硫酸胺乙基)-间甲基苯胺单水1(1/2)硫酸盐。 

      3.2.3 CD-2 学名 2-氨基-5-二乙基氨基甲苯盐酸盐。 

      3.2.4 TSS 学名 二乙基对苯二胺硫酸盐。 

      3.3 冷冻水必须回收使用。洗片工艺用水应采取节约用水措施,使每加工1000米的35毫米胶片用水量不超过5吨。水硬度高于德国硬度单位25度时,其用水量可放宽到7吨。但有毒药品的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按5吨用水量折算。 

      3.4 当地方执行本标准不适用于当地环境特点(如集中生活水源、经济渔业区 等)时,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地方染物排放标准。 

      4 标准的监测 

      4.1 废水监测的取样地点,是在洗片工艺废水或处理装置的排放口。废水不包 括冷冻水、生活污水或其他车间的污水。若水符合以上条件,应改建排放口。在采样的同时,必须用流量计准确地测定水量。 

      4.2 制定本标准依据的监测分析方法是:《电影洗片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委托中国电影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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