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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 文化部
关于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拍摄和审查问题的规定
中宣通[1990]16号
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人民团体,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 委宣传部、文化厅(局)、广播电影厅(局):
遵照中央和中央军委领导同志的意见,现将拍摄和审查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表现我党、我国、我军历史上重大事件,或以描写担任和曾经担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包括党的创始人和相当于常委的领导人)、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全国人大党委会委员长、中员顾问委员会主任、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书记、全国政协主席、中国人民解放军元帅职务的党、政、军领导人生平业绩为主要内容的故事影片、电视剧和纪录影片、电视专题片,均属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作品。
此类题材的故事影片和电视剧,剧本须报送由中央批准成立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视创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查通过,方可拍摄。"领导小组"难以决定的剧本,依据不同情况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报送中央宣传部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直到中央或中央军委审查。
此类题材的纪录影片和电视专题片,仍按原渠道送审,不必报送"领导小组"。
建国以后成为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一般不要以文艺形式表现。凡涉及反映在薜央领导同志的作品,须经领导同志本人审阅。
二、凡已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党、政、军高级领导同志为主要角色的故事影片、电视剧和纪录影片、电视专题片,一般暂不拍摄。个别需要拍摄的,故事影片和电视剧须报送"领导小组"审批,并由"领导小组"视情况决定是否报请中央或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纪录影片和电视专题片仍按原渠道送审。
三、各故事片厂计划拍摄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影片,其具体送审程序如下:剧本先经本厂正式通过,然后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初审通过后,再报送"领导小组",经"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方可投入拍摄。电影双片完成后,再报"领导小组"和电影局审理定。"领导小组"和电影局难以决定的剧本或双片,先分别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定,如仍难以决定,再依据具体内容,属于描写党和国家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及党政领导人的,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报送中央宣传部和中央宣传、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直到中央审查;属于描写军史重大事件及军队领导人的,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报送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军委审查。凡剧本中涉及在世领导同志的,其剧本还须经中央办公厅或中央军委办公厅转送领导同志本人,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方可投入拍摄。凡需上报中央领导同志的剧本,一律由"领导小组"负责呈文逐级上报,摄制单位及编导者个人不得越级上报和先拍摄后呈报。
四、凡准备在各级电视台播放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怙,其具体送审程序如下:剧本先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部门和党委宣传部门初审通过后,再报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通过后,方可投入拍摄。电视剧摄制完成后,须再报: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难以决定的电视剧剧本或成品录像带,先分别请中央文献研究室、中央党史研究室和军事科学院等部门协助审理定,如仍难以决定,再依据具体内容,属于描写党和国家重大革命历史事件及党政领导人的,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报送中央宣传部和中央宝剑、思想工作领导小组直至中央审查;属于描写军史重大事件及军队领导人的,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报刊送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军委审查。凡剧本中涉及在世领导同志的,还须经中央办公厅或中央军委办公厅转送领导同志本人,经领导同志本人同意后,方可投入拍摄。凡需上报领导同志本人的剧本,一律由"领导小组"负责呈文逐级上报,摄制单位及编导者个人不得越级上报和先拍摄后呈报。
凡属军队系统单独摄制的此类题材故事片、电视剧或纪录影片、电视专题片,须经摄制部门所属军队各大单位政治部初审同意后,再按上述程序报批。
五、凡报送"领导小组"的影视剧本,须附上剧本所参阅的各种史料的详细说明一式两份,以备核查。
六、拍摄重大革命历史题材故事影片、电视剧或纪录影片、电视专题片都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尊重历史,不得随意虚构,不得随意拔高或贬损。
七、凡违反本规定擅自拍摄的此类题材影视作品,广播电影电视部有权不予发行和播映。凡擅自发行播映的,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追究其责任。
1990年8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