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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影片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等交流活动管理的通知
电字(96)第400号

  各电影制片厂(公司)、中影公司、中制公司、南海影业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国产影片(含对外合拍片)参加境外各类电影节比赛、展映等交流活动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举办中外电影、国际电影节或者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涉外电影交流活动,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将参加交流的电影片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到海关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或者出口手续。 

  二、 对外合拍片须严格执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参加境外电影节、电影展须经由 合作双方及中制公司同意。 

  三、电影出口单位如出售、转让所产影片的海外发行权(或版权)必须在合同中注明,所出售、转让的权利中不包括选送影片参加各类电影节、展等活动。 

  四、任何非电影出口单位及个人(包括影片创作者、投资者、发行者)均不得自行报名参加各类电影节、展。 

  五、各制片单位所属人员如接境外邀请参加与电影有关的活动、担任有关职务,须通过制片单位报请电影局审批。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者,电影局将依照《电影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惩处。 

  以上通知,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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