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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影行业机制改革方案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的精神,现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 关于影片的销售市场 

      1.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电影局)委托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 出输入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在北京设立常年影片交易市场,并每年集中举办二至三次影片展销会。交易市场于1993年4月1日开始运营。凡经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影片均可参加展销,展销费用由各单位自理。各电影制片厂和发行放映单位也可自行或联合举办影片展销会,开展购销业务。 

      2.影片销售,既可通过出售地区发行权、单片承包、票房收入分成及代理发行方式进行经济结算,亦可根据购销双方协商的其他方式进行经济结算。影片预付订购款办法,由购销双方协商。 

      3.中影公司负责经营的进口片以及按规定统一收购的生产者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童影厂的故事片,由中影公司向各省级电影公司(含重庆、广州公司--下同)发行。各厂自主发行的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儿童片,其销售办法由各厂自定。非童影厂生产的7部儿童片,每部仍补贴25万元发行权费。 

      二、 关于影片的发行渠道 

      1. 上市的35毫米影片,首先要通过32个省级电影公司发行,如省级公司不购 拷贝以及其它原因发行不畅,经电影局协调也可以向下发行(老、少、边地区按本细则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各省级电影公司对本地上映的影片,应积极做好服务协调工作。 

      2.中影公司是发行进口影片的唯一合法单位。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及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要根据中宣部等四部(署)《关于坚决制止私自引进和放映外国及台、港、澳地区故事影片的通知》(广发影字[1992]609号)和中央领导同志的讲话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商请当地公安、海关、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订防止走私影片流入市的办法,对非法经营走私影片的单位、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从严惩处。对制止打击走私影片工作卓有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3.部队(含武警)系统的影片发行放映仍应以服务部队为宗旨。所需国产故事影片可以通过制片厂购买或租赁,其他影片则可向中影公司及地方公司购买或租赁。不能对外公开售票放映或出租影片(具体办法另行)。 

      4.积极提倡发行部门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区域及市场需要精简机构。今后不再增设发行单位。 

      三、 关于影片的结算价格 

      1. 所有故事片的结算价格,原则上由购销双方根据影片节目按质论价,协商确 定。进口影片的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应低于国产片。

      2.购销双方在协商影片价格时,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尽可能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3.儿童片、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的结算价格,凡由中影公司统一收购部分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厂自主发行部分,由购销双方商定。 

      4.对老、少、边地区销售的影片,实行优惠价格。但所购影片拷贝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跨省、自治区放映,也不得向任何省级或地区公司购买或租赁拷贝,违者即取消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5.对出口影片按档分类实施最低限价。暂定每部故事片的最低限价为1.5万美元。 

      6.部队(含武警)系统所购影片的价格,按新的文件执行。 

      7.洗印拷贝价格原则上放开,由各洗印单位根据市场情况自行浮动。 

      四、 关于影片出口 

      1. 从1993年生产年度开始,各制片厂按计划生产的影片均可自行安排出口。收入归厂,费用自理。 

      2.凡委托中影公司全权代理出口的影片,所需费用的分摊及所得收入的分配由影片生产厂与中影公司议定。 

      3.凡委托中影公司部分代理出口的影片,所需费用由厂方支付,中影公司按与厂方商定的比例收取手续费。 

      4.凡1993年生产年度以前出品的影片,输出工作仍由中影公司负责,结算办法按原规定执行。但制片厂可以联系客商,拓展销路,与中影公司沟通。 

      5.中影公司收购的科教片、纪录片、美术片、童影厂生产的儿童片,输出工作仍由中影公司负责。 

      6.按政府文化协定举办的文化交流活动及参加国际电影节,所需费用由政府主管部门与有关制片厂及参与单位协商解决。中影公司协助工作。 

      五、 关于老、少、边地区的发行 

      1. 按国务院有关部委文件规定,老、少、边地区系指西藏、内蒙古、新疆、 青海、宁夏、甘肃、贵州、云南、广西、陕西、江西等十一个省、自治区。 

      2.在出阶段国产影片和进口影片的35毫米拷贝均只发行到老、少、边地区的省级电影公司,有的省、区确需进一步拓宽渠道向下发行,由当地省、自治区政府主管部门定。 

      3.民族语影片的译制工作,1993年暂由中影公司按原规定办理,民族语译制影片的选题工作仍由中影公司负责,请有关制片厂予以协助。 

      4.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对本地老、少、边地区的发行放映工作仍应大力扶持,并根据可能实行优惠政策。 

      六 其他 

      1. 拷贝洗印任务的安排 

      (1) 国产故事片由制片厂和订购单位商量安排洗印。 

      (2) 进口影片及中影公司收购的各类影片,拷贝洗印工作仍由中影公司安排。 

      (3) 国产影片和进口影片的拷贝洗印工作,应本着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尽量由 专业洗印厂洗印。各洗印单位之间应在努力提高洗印质量,降低成本,搞好服务等方面展开竞争。 

      2. 宣传品的制作 

      (1)各厂自主发行的影片,宣传品的制作和宣传形式由制片厂同有关发行放映单位商定。 

      (2)由中影公司发行的影片,宣传品制作和供应工作仍由中影公司统一安排。 

      3.影片的素材费用原则上按平均价格摊销,由购片单位负责(亦可根据发行方式的不同,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 

      4.凡1993年生产年度以前出品的国产片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规定,确定其归属权。在未有新的规定之前暂按原办法执行。 

      5.各电影单位之间的经济行为,要遵循经济法规,并充分利用合同等方式予以体现。同进也应充分利用社会公证、仲裁部门保障合同的履行。各级政府和管部门有责任监督所属企业认真履行经济合同。 

      6.制片厂应注意均衡生产,并按月将制片进度报电影局,将影片住处报有关单位及发行放映单位。 

      7.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各电影制片厂的统计报表和财务报表的报审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8.制片厂在影片送审通过后,应无偿送交电影局一个标准拷贝及两套大二分之一录像带(纪录片、科教片厂只送两套大二分之一录像)。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在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 

      199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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