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影片购销暂行办法
根据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广发影字[1993]3号)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关于影片发行
(一) 进口影片发行
1.进口影片指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以买断发行权的方式发行的外国影片及港影片。
2.进口影片分甲、乙、丙级,甚好的为特级。
3. 进口影片按下列五类地区向全国发行:
一类地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重庆; 二类地区:河北、辽宁、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 四川; 三类地区: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陕西、海南; 四类地区:广西、贵州、云南、甘肃; 五类地区:内蒙古、青海、宁夏、新疆; 西藏为特殊地区。
4.进口影片中影公司只销售到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广州、重庆市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下简称省级公司)及总政文化部电影处、武警总部电影发行站。
5.进口影片的销售(发行权费),采取按拷贝计价、发行分成、代理发行、区域定价、单片承包和集中排映、统一高度及其他购销双方商定的方式。 进口影片的销售价格原则上由购销双方商定。中影公司提出参考意见如下:
(1) 按拷贝计价(即按35毫米影片单拷贝计价)。
金额单位:万元 影片售 价地区 甲级影片 乙级影片 丙级影片 一类地区 11.8 1.5 1.3 二类地区 1.6 1.3 1.1 三类地区 1.5 1.2 1.0 四类地区 1.3 1.0 0.8 五类地区 1.0 0.8 0.6
注:a、上述价格仅指影院(包括影剧院、俱乐部、开放礼堂及其它放映单位)的平均发行权价格,实际执行价格由购销双方商定,可上下浮动。b、对四、五类地区价格实行定量优惠,每年购买35毫米影片拷贝的定额分别为:内蒙170个、广西250个、贵州140个、云南250个、甘肃140个、青海50个、宁夏50个、新疆170个,超出定额的拷贝按二类地区计价。
(2)发行分成(即发行收入分成)。各类地区平均上缴中影公司片款占发行收总额的比例分别为:一类地区55%;二类地区38%;三类地区36%;四类地区33%;五类地区25%。
(3)代理发行(即委托省级公司代理在该地区发行)。代理发行费用按发行收入总额的15%提取。
(4)集中排映、统一调度(即以省级公司为单位实行限定时间,统一排映,统一调度,分头起点,交叉进行,注重效益)。价格由购销双方商定。
(5) 区域定价以及单片承包。其价格原则上按质论价一片一议由购销双方商定。
7.其他事宜
(1) 供应西藏地区的影片,均采取按拷贝计价方式。每部影片优惠销售一个35毫 米拷贝。售价3,000元,16毫米影片每个拷贝售价100元(不限量)。
(2) 供应总政、武警的影片,也采取按拷贝计价方式,每个35毫米拷贝售价 3,000-5,000元。
(3)16毫米影片一律采取按拷贝计价方式,其售价按类区计价:一、二、三类地区每个拷贝300元;四、五类地区200元。
(4)立体声影片的销售方式与普通版原则上保持一致,拷贝单价在普通看到价格基础上增加3,000-5,000元。其余各种新形式影片的销售价格,由购销双方商定。
(5)特区影片的发行原则上采取集中排映、统一调度的销售方式,并严格按原定范围发行。
(6)采取代理发行和集中排映、统一调度的销售方式,其拷贝费、素材费和宣传费由中影公司负担。
8.除上述买断发行权的方式外,经电影局同意与外商分成的发行办法,将在少数城市的个别影院进行试点。
(二) 儿童影片
1. 适用范围为中影公司发行的国产、进口儿童片。
2. 中影公司1993年收购童影厂儿童影片4部,每部90万元。
3. 非童影厂计划内生产的7部儿童影片。1993年仍由中影公司负责补贴,每部 25万元。
4.儿童影片原则上只采取按拷贝计价方式,销售价格为:
每个35毫米拷贝一、二、三类地区5,000元,四、五类地区3,000元;拷贝费、宣传费、素材费由各省级公司负担。16毫米拷贝免收发行权费和素材费。
5.儿童影片的发行,产供销各方均负有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的责任。都应积极参予相互配合做好促销工作,共同搞活儿童影片电影市场。
(三)科教、纪录、美术影片
1.科教、纪录、美术影片(以下简称短片)的产销应注意市场需求,以销定产。各环节都应积极扶持,千方百计搞好短片的发行放映工作。鼓励对口销售,广开渠道,扩大销路,促使短片的生产和发生放映逐渐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
2. 短片的收购
(1) 1993年中影公司按上一年度各厂生产指标,收购70%的影片。 (2) 根据影片销售情况,收购价格在现行价格基础上实行上下浮动,幅度由双方商定。
3. 短片的销售 短片的销售在现阶段只采取按拷贝计价一种方式,中影公司象征性收取发行费。
35毫米拷贝美术片每本收费200元;科教、纪录片每本收费100元;16毫米拷贝免收。拷贝费及素材费各省自理。
(四)1993年上半年中影公司发行的影片
1.中影公司1993年上半年仍按原办法继续供应各类中外故事影片。在这期间各省上映中影公司发行的各类影片(包括新片和旧片),其发行收入分配一律采用定额上缴超收全留的办法。即:以1992年中影公司同省级公司签订第二轮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全年上缴发行收入基数的二分之一,再分别下调10%,作为该省1993年上半年应上缴数额。计算公式如下:
各省应上缴数额(元)=(该省第二轮÷2)×90% 承包基数
2.1993年上半年中影公司奖励各省级公司的奖金来源和奖励对象不变,奖励办法另定。
(五)旧影片
1.旧影片指1993年6月30日以前中影公司发行的各类中外影片(以中影公司供片计划通知为谁)。
2.各省级公司有限上缴中影公司旧影片发行收入。为便于计算,只按1991年-1993年上半年中影公司供各省级公司发行的35毫米长片拷贝量为测算依据,全国分两档核定上缴额: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州、四川、重庆、海南等21个省级公司为第一档,每个拷贝上缴1,500元;江西、广西、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6个省级公司为第二档,每个拷贝上缴1000元;内蒙古、青海、宁夏、新疆、西藏等5个省级公司免交。
各省级公司有限上缴发行收入总额计算公司如下: 各省应上缴总额(元)=每个拷贝应×该省1991-1993年上半年上缴发行收入35毫米长片拷贝总数。
二、关于影片出口
(一)总代理,即制片厂生产的影片全部委托中影公司代理出口。
1.厂方无偿供给中影公司35毫米影片校正拷贝和预告片各一个以及剧照底处一套。
2.中影公司承担制作影片宣传材料和外文字幕。
3.出口影片的拷贝、素材由中影公司向厂方订购。中影公司垫付出口影片的 国内关税以及运输、业务、办公、管理等各项费用,在发行收入中扣除。
4.出口影片发行权费收入的分配:外汇额度和所折成的人民币的分配比例由双方商定。外方付给的拷贝、素材费由中影公司收取,不再分配。
(二)部分代理,即制片厂将一部或几部影片委托中影公司代理出口。
1.出口影片所需的一切费用由厂方支付。
2.影片宣传品制作与所需拷贝、素材、录像带由厂方负责。
3.出口每成交一项,其发行权费收入(外汇额度和所折成的人民币)和外方所付拷贝、素材费均归厂方。中影公司只收取少量的服务费(通讯联络和招待等项费用)或按国际惯例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
(三)出口影片的其他合作方式,由双方协商议定。
(四)凡1993年(生产年度)以前出品的影片仍由中影公司按原规定办理出口业务。为扩大对外销售,制片厂也可联系客商并草签意向书,由中影公司负责对外签订合同。
三、关于影片宣传
(一)宣传促销活动。中影公司负责在中央电视台每月作新片预告和其他形式的宣传,并在中央一级报刊宣传新影片,每年视影片情况还将举行全国性的宣传促销活动。各省级公司负责在所辖范围内的宣传促销活动。 影片宣传促销活动的经费,由举办单位承担,联合举办的由联合各方协商分摊。
(二)宣传品供应。采用代理发行和集中排映、统一调度方式的影片,中影公司无偿提供宣传品和预告录像带;采用其他销售方式的宣传品由各省级公司自主订购。
(三)1993年宣传品参考价格(含发至省级公司的运输):
1.彩印铜版纸海报 每张1元 2.彩印胶版纸海报 每张0.6元 3.彩印铜版纸剧照 每张1元 4.彩印胶版纸剧照 每张0.6元 5.彩印16开说明书 每张0.1元 6.彩印侗版纸宣传画 每张0.5元 7.彩印胶版纸宣传画 每张0.3元 8.3/4BVU预告录像带 每盘200-500元 9.黑白剧照 每套8元 10.彩色剧照 每套60元
(四)各省级公司对宣传品如有特殊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后可另行制作和供应,收取成本费。
四、关于拷贝洗印
(一) 凡中影公司发行的各类影片,由中影公司统一安排拷贝洗印。 (二)洗印价格由洗印单位同用户根据市场行情商定。 (三)中影公司安排洗印任务时,将重点考虑洗印单位的洗印质量、价格及服务,同时也适当照顾各专业厂的转换机制过程中的实际困难。 (四)其他单位委托中影公司安排洗印,视洗印数量适当收取管理费,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
五、有关民族语影片译制
(一)中影公司1993年仍按原办法继续做好有关民族语影片译制工作。 (二)凡电影局审查通过的影片,由制片厂协助提供标准拷贝供中影公司民族语影片译制选片用(可从送电影局的拷贝中解决选定译制题材问题)。凡选定译制民族语的影片,由制片厂提供乐效混合磁底一套和完成台本40份。 (三)经选定的民族语译制影片由中影公司统一制片、洗印等部门订购译制素材。用于民族语影片译制的素材(乐效混合磁正、工作拷贝),应执行优惠价格,不再附加其他费用。
六、 关于财务结算
(一)各省级公司1993年上半年应上缴中影公司的发行收入,按1992年缴款办法上缴,并于7月底以前将欠缴余额一次缴清。
(二)各省级公司应上缴的旧影片发行收入,实行按季上缴分年结算办法。各年上缴比例为1993年下半年40%,1994年60%,各年度中每季应缴的数额按当年应上缴总额平均计缴。
(三)1993年7月1日以后,按新的运行机制进行的影片销售、影片出口、影片宣传、拷贝洗印、民族语译制等有关业务的财务结算办法,均按全同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宜
1.一次汇款额超二十万或邮程两天以上者,采用:电汇"方式。
2.各省级公司每月应据实填报"电影发行收入结算报表",并于次月十五日内报中影公司财务处。各省级公司的年终财务决算报表(包括汇编基层报表)报中影公司一份,并由中影公司统一组织汇编。
3.对模范执行财务结算制度的省级公司,中影公司将给予奖励。办法另定。
七、 附则
(一)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生效。
(二)本办法各项条款,由中影公司负责解释。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