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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做好重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 [1995] 4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广州、重庆市文化厅(局),上海市电影局,总政文化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各电影制片厂,部属各电影单位:
我部发出的《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45号),各地正在贯彻执行。其中第七条规定"每年必须发行放映不少于规定数量的国家主管部门确认的重点影片"。为使此项要求落到实处,保证发行放映好重点影片,特作如下通知:
一、每年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分批确定、发布重点影片片目。
二、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均有义务发行放映好重点影片,不得拒绝。其中,各发行公司每年购习的重点影片应占全年影片发行总量的15%,放映单位每年放映重点影片的场次应不少于其全年放映总场次的15%。
三、重点影片的发行可采取转让发行权和代理、分成发行等各种形式。各级电影制片、发行、放映单位均应坚持保本经营、薄利多销的原则,并努力做好发行放映的宣传组织工作,以争取更多的观众,扩大影片的社会效益。电影局将根据发行放映影片的数量、场次、观众人次和票房收入,每年排出30家发行单位,300家放映单位,给以表彰和奖励。
四、如发现无故拒绝发行放映者,年检时要给以批评教育、罚款,停业整顿,直至缓发或停发许可证。
五、各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关于实行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及年检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以保证重点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5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