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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 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继续做好部队影片供应发行工作的通知
广发影字 [1993] 3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广州、重庆市文化厅(局),上海市电影局,各电影制片厂,各军区、各军兵种、各总部、国防科工委、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广播影视部有关单位: 

  从1993年起,我国电影行业机制将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繁荣我国的电影事业。部队的电影工作是部队政治工作的组成部分,对活跃官兵文化生活、进行形象化的思想教育起着重要作用。要继续贯彻为部队服务的原则,适应国家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新形势,努力保障广大官兵看电影的需求,不断丰富和改善部队的文化生活。 

  一、军队是执行特殊任务、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因此,电影行业机制改革后,军队继续保留内部的影片发行渠道,实行非商业性的计划供应。其供应政策和办法在全军范围内保持统一。 

  二、在当前情况下,由总政治部文化部向各电影制片厂和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统一购买军队内部的影片发行权。根据物价上涨和影片摄制成本提高的具体情况,可适当上调影片内部发行权费。为体现按质论价的精神,可根据部队购习拷贝数量确定甲、乙、丙三种发行权费。一般按甲种5000元,乙种4000元,丙种3000元掌握。进口片一律3000元。由于中影公司转变经营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部队可协商支付给中影公司一定数量的进口影片发行权费用。涉及到影片成本的其它费用,如胶片费、素材费等,按电影厂出厂价格执行。具体供片办法由购销双方商定。 

  三、各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工切实保障部队影片的供应,在提供试映拷贝、订购寄发、影片技术质量等方面给予有效的保证。特别是新片上映时间,要尽量保证同一地区内的军队和地方同期发行放映。 

  四、部队的电影发行放映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军队电影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对地方公开售票放映或出租影片。有条件对外开放的礼堂,可申请地方主管部门批准,租用当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的影片放映,票房收入分配和业务管理按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军队发行放映单位要加强与各电影制片厂和当地电影公司的联系,协调解决问题;地方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帮助,共同做好部队的电影发行工作。 

199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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