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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新印发《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发影字[1996] 8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文化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1995年12月27日国务院《研究电影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16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 29号),我们重新修订了广播电影电视部、财政部印发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广发影字[1991] 187号)。现将修订后的《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立即部署到各地、市、县级单位按照执行。
1996年11月22日 |